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哪些内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2 18:02:45 138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1日 02: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最高法关于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自诉案有哪些?
    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案件的办案程序是公安机关侦破后,将案件移交给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向法院进行起诉,法院经过审理后予以审判,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有些案件当事人是可以自己直接至法院起诉的,那么,最高法关于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哪些呢?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
    2023-06-03
    479人看过
  • 关于办理伤害等案件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若干意见
    对跨区域系列性犯罪案件,凡上级公安机关根据案情确定某个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主侦的,该案件应由主侦地检察、法院依法起诉、审判。四、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情节的认定1、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中,明知是为组织偷渡而介绍,且介绍他人偷渡三人次以上的,对介绍人按照共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2、一次组织2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情节。3、一次运送2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节。4、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1)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屡教不改的;(2)实施犯罪行为后偷越国(边)境的;(3)在偷越国(边)
    2023-06-11
    54人看过
  • 有关寻衅滋事罪行的法律适用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汉滨区严肃查处两起破坏选举案件汉滨区两起破坏选举案件近日被严肃查处。新城办事处陈家沟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李增强和新城办事处枣园村七组组长成国兴,因涉嫌破坏选举罪分别被汉滨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经汉滨区检察院侦查查明:2007年9月24日,犯罪嫌疑人李增强利用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和118选区选举领导小组副组长等职务之便,通知汪某等两委班子成员在村支部活动室密谋选举当日不选举正式候选人而选举李增强本人为人大代表,并于9月25日即中秋节晚宴请陈家沟村组干部及该选区
    2023-07-17
    132人看过
  •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新解读
    为假药卖广告成立共犯解释还进一步明确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共犯范围。以下四种行为将被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共犯:(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四)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卖假药毒害孕产妇婴幼儿从重处罚为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的违法犯罪行为,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月1日起实施,七种情形将被从重处罚。其中包括:——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
    2023-04-25
    315人看过
  • 刑法全文寻衅滋事的内容有哪些?
    1、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2015关于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全文2015关于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全文。2、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2023-04-13
    78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容是什么
    具体内容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犯罪,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解释。第一条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或者其他人员以在体育竞赛中非法使用为目的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一)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二)用于或者准备用于未成年人运动员、残疾人运动员的;(三)用于或者准备用于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四)其他造成严重
    2023-05-28
    288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犯罪行为,现就《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根据《决定》第九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构成商业受贿罪。实施《决定》第九条规定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
    2023-06-11
    358人看过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第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
    2023-06-03
    107人看过
  • 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最高法关于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是一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有以下情形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二、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三、寻衅滋事罪与其他聚众扰乱的区别是什么1.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2.犯
    2023-06-19
    383人看过
  • 关于申请寻衅滋事案件保全的期限问题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必须起诉。否则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全措施依法解除的情形有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实施保全措施错误、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等,诉前保全的法定解除情形还包括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情形。寻衅滋事案件到法院多长时间开庭开庭时间包含在审结时限内,具体开庭时间由法院安排。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子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1、简易流程。适用简易流程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出三年的,能够延长至一个半月。2、普通流程.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出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限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准许,能够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
    2023-07-18
    288人看过
  • 解读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打击伪造信用卡、信用卡诈骗、信用卡套现等信用卡犯罪活动力度明显。5000元不再是刑责门槛开公司蚀本后,竟用虚假房屋产权证到银行骗领白金信用卡,恶意透支人民币12万余元,欠款8.9万余元。为此,硕士贺某被浦东新区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外地来沪硕士贺某开了一家公司,但因经营不善,公司入不敷出,连日常生计也难以维系。贺某于是找路边黑办证制作了房屋产权证,又自制了一份高收入证明。随后,手持两份材料到银行信用卡中心顺利地申领了白金信用卡。之后短短4个月内,贺某以透支消费、提现等手法,透支本金达12万余元,在最后一次还款后,尚欠银行本金人民币8.9万余元。在此期间,银行多次电话催收逾期欠款,但贺某已将钱款挥霍殆尽,无力还款,最后只得投案
    2023-04-22
    480人看过
  • 寻衅滋事罪刑事追诉标准有哪些内容寻衅滋事罪立案追诉
    追诉寻衅滋事罪的标准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2000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三次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寻衅滋事罪起诉立案的标准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
    2023-08-08
    155人看过
  • 法律对于寻衅滋事的释放条件
    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寻讯滋事罪。无罪的前天是不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当立即予以释放。无罪释放的情形有:1、寻讯滋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2、犯罪行为已经过了追诉时效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其他情形。无罪释放区别于免除刑罚,免除刑罚是已经构成了犯罪,但不接受刑事处罚。寻衅滋事罪的逮捕条件寻衅滋事罪的逮捕条件如下: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逃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
    2023-07-02
    455人看过
  • 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
    各市场参与人:为明确挂牌条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可把控、可举证、可识别的原则,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六项挂牌条件细化形成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在挂牌审查工作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督促各主体归位尽责,对各种涉及挂牌条件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通过开门点评与业界互动、吸纳市场意见,不断完善标准和信息披露的要求。完善标准和信息披露的工作会持续开展,将形成系列问题解答,现将第一期解答(详见附件)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9月8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为了明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2023-06-09
    426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最高院关于寻衅滋事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是什么?
      河北在线咨询 2023-11-19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 寻衅滋事适用于哪些法律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01
      一般是指妨碍他人停留在一定场所的行为;拦截,一般是指阻止他人转移场所的行为。显然,这两种行为,都是妨碍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追逐与拦截可能以暴力方式实施,关于审理寻衅滋事若干问题解释威胁等方式实施。辱骂,是指以言语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辱骂不要求有特定的对象,对一般人的谩骂,也可能成立本罪的辱骂。恐吓是以加害他人权益或公共利益等事项威胁他人,使他人心理感到畏怖恐慌,在许多国家是一项刑事犯罪,无论
    •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2-07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在办理毒品案件中遇到的一些突出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工作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办理
    • 《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9-05
      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若干问题的若干规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