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进一步放开搞活房地产市场,有效地拉动消费和投资需求,继续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一、我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均可在我市买卖、租赁商品房和存量房。其中购买商品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外省、市个人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房达到一定标准的,可按市政府关于外省市公民来我市购房落户的有关政策规定,申办落户手续。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和港、澳、台同胞,均可购买我市新建外销商品房,经有关部门批准,也可买卖、租赁其他商品房和存量房。
二、房改房、安居(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凡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按下列规定上市出售、出租:
1.房改房、安居(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时,实行准入审批制度。发现超面积拥有二套以上公房(含房改房)的,一律不得上市,并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2.房改房和个人购买的安居(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买方按售房总价款的1%交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然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3.房改房上市出售时,售房款应存入指定银行的专户。本着鼓励居民通过售小购大、售旧购新改善住房条件和严格控制变现的原则,房改房上市出售后售房人一年内新购住房的,暂不征收所得收益,售房款由售房人用于购置住房。房改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没有新购住房的,属于住房货币化购房补贴标准面积内的部分,其售价低于或等于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的部分,归售房人所有,不缴纳所得收益;高于部分不超过1000元/me2的,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售房人所有;超过1000元--2000元/me2部分,40%缴纳所得收益,60%归售房人所有;超过2000元/me2以上部分,60%缴纳所得收益,40%归售房人所有。属于超标面积部分,其售房款扣除原房改购房时支付的购买超标面积的房价款后,余额全部缴纳所得收益。
4.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安居(解困)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除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外,售房收入全部归售房人所有,不征收所得收益。
三、房改房,安居(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和所得收益,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代收。其中,土地出让金和市财政统一进行货币化购房补贴单位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和所得收益,全额上缴财政。其他单位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和所得收益,房改房原所有权属行政机关的,全额上缴财政;属事业单位的,50%上缴财政,50%返给事业单位;属企业的全额返给企业。
上缴的土地出让金、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和所得收益,纳入住房资金管理,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四、按指令性租金标准承租房改不可售范围内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为筹集资金购买住房的,经房屋所有权单位的书面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将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承租权上市有偿转让给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居民。房改可售范围内的公有住房,须按房改政策规定购买后再上市转让。
转让房改不可售范围内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金额的95%归转让人,5%归房屋所有权单位,房屋所有权单位应将所得的转让金额纳入住房维修资金管理。
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交易双方应各自按转让金额的0.5%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缴纳交易手续费。
五、按照房改有关政策规定,属于限制出售的一层临街门头公有住房,经房屋所有权单位同意,允许采取调迁方式异地安置承租人后,腾出房屋用以经营。安置标准由调迁人和承租人协商议定。
六、住房货币化购房补贴和住房拆迁货币化安置款,可用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上市转让的其他住房。
七、个人购买商品房可以使用本人的转账支票支付购房款。
八、调整房地产交易税费。
房地产交易税收,由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房屋租赁交易手续费由租金额的1%暂调整为按件征收,租赁面积50me2以下的,一次性收费50元;50me2以上(含50me2)的,一次性收费100元。
个人拥有的住房上市转让后,一年内新购住房的,可视为住房交换。
九、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依法成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为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牵线搭桥,居间代理,实行有偿服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管理,按市房地产局、工商局、物价局《大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开展房屋置转换业务,有偿收购和出售住房。
十、市各商业银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扩大现有的个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抵押贷款业务,积极开展居民购买二手房贷款以及政策性抵押贷款业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组建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购房贷款者提供担保。
十一、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的领导工作,并对本规定的贯彻落实进行监督。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地产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组织和指导房地产交易市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尽快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的管理模式,为交易当事人创造良好环境。
各级房地产、土地、房地产开发、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公安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密切协作,认真研究管理措施,制定管理办法,保证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对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对借房改之机或房改之前多占住房的,其多占的住房必须上缴;不上缴而出售或出租的。一经发现没收全部售房款或租金收入,并由纪检和监察部门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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