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资产、人事交叉和业务相同,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区分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交易。公司为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
1、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人格混同
公司与股东之间人格否认制度在《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关联公司之间的人格混同
这里所说的关联公司是指基于特定的经济目的,通过资本渗透、合同联结等方式,而与其他公司之间形成的公司联合体,不包括存在持股与被持股关系的公司。如果人格混同的公司之间存在持股与被持股的关系则该情形属于本文讨论的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人格混同。
关联公司之间人格混同常见表现形式、实质要素要件和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基本相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因关联公司发生人格混同而否定公司独立人格,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其主要依据是最高院发布的第15号指导案例《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限于篇幅原因此处不附判决全文,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其效力是很高的,如无特殊情况各级法院均应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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