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政策如下:
1、宅基地面积标准,农村新建、改建、扩建自建房的,每家每户宅基地标准为80到120平方米区间,实际落实中,各村应根据本村规划、人口情况和本村实际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本村宅基地标准制定;
2、农村盖房要符合“一户一宅”原则,中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以下情形,不得翻建、扩建原旧住宅,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设用地;原住宅不合法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或者相关退缩规定;原旧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风貌建筑的;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内的。
农村自建房的申请手续
农村自建房的申请手续流程是: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将申请材料报镇村建与国土,获得村建国土的批准后,由镇村两级共同到农户建房地点放样。农户根据规定放的范围进行建房。建房结束以后,向村委会申请,联系镇村建与国土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放房产证。
如果没有经过上述手续的,是正宗的违法建筑,如果有人举报是将会被拆除的。而且在没有经过审批的农村土地上建房没有房产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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