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答辩行为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5:13:06 234 人看过

[法规名称]: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答辩行为的通知

[颁布机构]:福建省建设厅

[颁布文号]:

[颁布时间]:2001-12-17

[执行时间]:2001-12-17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答辩行为的通知

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省建设厅政策法规处具体办理以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向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为了更好地履行该项职责,依法、公正处理各类行政复议案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二、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答复书。因此,答复书应写明致省建设厅,并加盖机关公章或行政复议专用章。答复书正本一份,并视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三、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应当完整、充分。一般应当提供完整的案卷。不提供证据或证据提供不完整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四、证据材料一般要求原件。原件需要留档,只能提供复印件的,在提交复印件时,应当附送原件。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予以退回。

五、提交证据材料时应当填写证据清单(附后)。

附件:证据清单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9日 15: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具体行政行为相关文章
  •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颁布《关于建设行政处罚中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名称]:福建省建设厅关于颁布《关于建设行政处罚中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的通知[颁布机构]:福建省建设厅[颁布文号]:[颁布时间]:2001-12-31[执行时间]:2002-1-1福建省建设厅关于颁布《关于建设行政处罚中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规范建设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本省、本部门实际,我厅制定了《关于建设行政处罚中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经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同意,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建设行政处罚中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本省、本部门实际,建设行政处罚中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
    2023-06-06
    468人看过
  •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关于“两提一规范”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房改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厅属各单位:《河北省建设厅关于“两提一规范”有关问题的规定》已经2005年5月8日第三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监督执行。二○○五年五月十七日河北省建设厅关于“两提一规范”有关问题的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实施“两提”工程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把我厅“两提一规范”工作引向深入,特制定如下规定:一、积极推进省建设厅重点工作开展。对省建设厅确定的重点工作,要及时报告进展情况,重要事项一事一报。对年度主要工作目标暨责任制中明确的各项工作,年中报告进展情况,年末报告完成情况。二、抓好省建设厅会议议定事项落实。厅党组会、厅常务会、厅长办公会、厅季度工作调度会议定事项,都要认真抓好落实。要按省建设厅《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规定》(冀建办[2003]94号)的要求,严
    2023-06-10
    385人看过
  •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交通厅关
    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发布文号:闽交财[1994]18号各地(市)、县财政局、物委、交通局、税务局,省公路管理局,福州、厦门海关:.一九九四年国家税制改革、对原征收税种进行了调整,为了理顺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工作,为我省公路建设筹集资金。现对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物价委员会闽交财[1992]253号文联合颁发的《福建省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规定》有关条款修改如下:一、原第二条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标准,按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工商统一税总税额的5%征收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现修改为: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标准,按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消费税总税额的2.5%,增值税、营业税总税额的5%征收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原第三条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办法:应以纳费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海关申报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工商统
    2023-06-07
    55人看过
  • 海南省建设厅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推进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海南省建设厅文号:琼建法[2007]217号发布日期:2007-11-6执行日期:2007-11-6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园林局、环卫局、城管局、执法局: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一个重要手段,在依法、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一直发挥着重大作用。国务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于2007年8月1日颁布实施,该条例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建设法制政府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积极推进行政复议工作。现将《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推进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并将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及时反馈到厅政策法规处。联系人:赵小亮电话:65334325海南省建设厅二○○七年十一月六日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推进建设系统行政复
    2023-04-24
    267人看过
  • 福建省建设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城市规划管理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建委、物委、财政局:为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作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综合指导作用,并对当前城市规划管理收费的混乱状况进行整顿。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全省城市规划管理收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收费对象:凡在城市(市、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内使用城市土地进行各项建设,均按规定缴纳城市规划管理费,即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二、收费办法: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收取。三、收费标准:1.建设用地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规划用地面积计收,地级市所在地每平方米收0.40元,其他各地每平方米收0.30元。2.建设工程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建设工程投资规模总概算计收,地级市所在地按投资总概算的1‰计收,其他各地按
    2023-06-10
    334人看过
  •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简易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闽工商法[2005]254号发布日期:2005-8-22执行日期:2005-10-1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完善我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我局制定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简易程序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法制处反馈。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简易程序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我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简易程序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第三条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办理:(一)适用简易程序实施
    2023-04-24
    190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100万元以下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发包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建设厅、财政厅制定的《关于100万元以下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发包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二月九日100万元以下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发包管理规定(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二00四年一月三十日)为加强对100万元以下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发包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100万元以下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管理作出如下规定:一、本省范围内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施工,业主可选择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1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施工未采取招标发包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二、业主可自行组织招标,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三、实行公开招
    2023-06-10
    56人看过
  •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制止和纠正工程建设中水设施安装行业垄断行为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西省建设厅发布文号:赣建建字(1996)第46号各地、市、县建设(建管、建工)局,各供水部门:建设工程中的水设施安装是建筑工程项目的分部分项专业工程,一直是属于建筑施工企业总体承包范围之内的工作内容。但是,目前我省少数的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或供水部门利用职权及供水的行业条件,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肢解,将一个完整的工程项目内的水设施安装子项工程强行划出,由其所属企业包揽,否则,不接通外水管线。这种行业垄断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省纪委关于在工程建设中反腐败的五不准规定,以及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的规定。为制止和纠正工程建设中水设施安装行业垄断行为,特作如下通知: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省纪委关于在工程建设中反腐败的五不准规定,以及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
    2023-06-07
    399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联席会议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全省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建设厅牵头,省计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交通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工会、人行、铁路分局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并邀请省法院参加。现将成员单位名单通知如下:召集人:林坚飞省建设厅厅长成员:张居胜省法院副院长陈毓寰省计委副主任陈青文省财政厅副厅长钟维平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魏克良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翁玉耀省建设厅副厅长祝君强省交通厅副厅长林邦树省水利厅副厅长陈乙熙省工商局副局长彭群芳省总工会副主席吴国培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副行长王秋荣福州铁路分局总工程师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省建设厅,负责清欠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建设厅翁玉耀副厅长兼任。各成员单位要确定具体的职能处室
    2023-06-10
    453人看过
  •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行为,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精神,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了《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经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后报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四月十日起施行。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二、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按照地面建筑底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2023-04-22
    62人看过
  •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化我省建设工程造价改革,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加强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与管理,我厅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详见附件),现予颁发,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及管理办法》(闽建综[1997]66号)和《补充规定》(闽建法[2001]64号)同时废止。福建省建设厅二00四年四月二十二日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加强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与管理,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与管理。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编制,投标报价中的材料预算价格各项组成要完
    2023-06-10
    229人看过
  •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厅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的通知
    厅、局各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建设厅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建设厅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厅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建设厅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第三条厅直接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处室负责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条承办处室应当主要通过书面检查,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资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通过书面检查方式尚不能满足监督检查要求,或者根据对具体事项监督检查的实际需要,承办处室可以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或实地检查。第五条承办处室应当创造条件
    2023-06-10
    175人看过
  • 关于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的复函
    建设部办公厅:你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建办法函[2002]300号)收悉。对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对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对自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拆迁如何执行法规政策的请示〉的答复》(川建委房发[1999]0125号)的性质认定问题,你们认为:“该答复是对《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适用问题的答复,并不是针对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政行为,因此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此,我们没有不同意见。附: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请示(2002年7月12日建办法函[2002]300号)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最近我们收到四川省自贡市刘正友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他们要求撤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对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对自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拆迁如何执行法规政策
    2023-04-22
    311人看过
  •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压缩行政事业经费开支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发布日期:2008-6-6执行日期:2008-6-6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开展支援灾区全民节约活动,举全国之力多渠道筹集灾后重建资金的要求,在全省开展厉行节约,积极筹措资金,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对今后三年压缩行政事业经费开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精简各类会议和活动各级各部门应从严从紧控制各类会议。少开会、开短会,专项工作会议一般下开一级,部门综合性会议每年最多一次,尽量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等方式。没实质内容的会坚决不开,能用文件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必须召开的会议要压缩会期,减少与会人员。经批准召开的会议应严格按照审定的规模、天数、会议方式、开支定额标准执行。省直各单位召开的年度工作例会,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经费。除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有特殊重大意义的庆典活动外,一律不准
    2023-06-07
    220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法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概念为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相应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 更多>

    #具体行政行为
    相关咨询
    • 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答辩需要如何做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6-08
      这个十日是自然日。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答辩可以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条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 行政复议申请人有权答辩吗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07
      行政复议申请人有权答辩吗的回答如下: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从行政复议法的条款看,没有明确指明第三人能否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
    • 行政复议中可以申请水利厅的行政复议吗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6-01
      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基本原则中体现了法律的基本精神,是在价值上比其他原则更为重要、在功能上比其它原则的调整范围更广的法律原则。具体原则是以基本原则为基础,并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特定社会关系领域的法律原则。 可以对水利厅行政复议吗的问题就是这些了。
    • 关于行政复议中的答复资格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6-23
      行政复议的首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即对行政相对人受侵害的合法权益进行补救,为相对人提供救济。一般情况下,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可能发生转移。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
    • 对省住建厅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11
      复议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属于上级的决定,下级行政机关只能执行,至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赋予下级行政机关任何救济途径。 再送你一招,如果复议案件有第三人,行政机关可以引导第三人进行诉讼,从而达到推翻行政复议决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