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法院调解书明确夫妻共同房产赠与给子女,一方反悔可以撤销赠与吗?杭州优秀离婚律师解答
李晓娟律师今天用一个案例告诉大家,为什么离婚时房产写进调解书比私下签赠与合同好。
首先说一下,为什么有些当事人不想把房产写进调解书。因为法院民事调解书是根据案涉财产标的金额来收费的,比如,需要在调解书中处理的财产标的金额是300万的话,婚姻案件调解结案诉讼费折半收取,在浙江需要缴纳给法院的诉讼是一万四千多。有些当事人为了少交诉讼费,房产就不让法院处理而是私下签订财产协议。
但这样做有什么弊端,杭州离婚财产分割律师通过这个案例,带大家看一下。
2012年,小明与小红诉讼离婚,经法院调解,确认二人将共同预购房产赠与女儿小小红。
2014年,小小红诉请确认小小红与小明、小红所签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小明、小红应办理过户手续。
小明以前述赠与合同上签字系小红所为为由抗辩。
法院观点: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案涉房屋赠与合同并非小明本人签订,小明对该合同不予追认,故该合同未成立,小小红要求确认该合同合法有效诉请,不予支持。
小明与小红在离婚纠纷中达成调解,同意将诉争房屋赠与小小红,该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经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故应认定小明、小红与小小红之间成立赠与合同关系。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要求交付。经过公证的赠与尚不得随意撤销,法院民事调解书公示效力明显大于公证文书,其所确认的赠与更不得随意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659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小小红要求小明、小红配合办理涉讼房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有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因涉讼房产已设定抵押权,优先于小小红基于赠与合同享有的债权请求权,故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应待涉讼房产上设定的抵押权消灭后方可办理。
判决小明小红应在诉争房屋抵押权注销后五日内配合办理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小小红名下的相关手续。
杭州离婚财产分割律师解读:本案是将法院民事调解书与公正过的赠与合同相比,公证的赠与合同都不能撤销,作为比公证赠与合同具有更强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更是不能撤销的。以此也提醒各位当事人,如果对对方以后的态度不能把控的情况下,有可以不去为了省诉讼费而导致以后财产执行的被动处境。
另外,私下签的协议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需要起诉后强制执行,而法院调解书,和法院判决书一样,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直接依据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这里说个题外话,如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子赠与给子女,并在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因为牵扯到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这些整体内容,法院态度一般也不是不给撤销。
如有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您可以联系李晓娟律师,杭州离婚财产分割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参考法条】
《民法典》
第660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n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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