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结算的标准
认定施工合同无效但结算协议有效的主要理由如下:
1.结算协议体现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结算协议是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对应付工程款所达成的合意,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的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不应当然地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对于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结算双方既可以通过审计进行,也可以通过协商确认,法律不予干涉。
2.结算协议不以施工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可以独立存在。
从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主从合同之间具有成立、存续、消灭上的从属关系。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主合同变更或消灭,从合同原则上随之变更或消灭。典型的从合同有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等。明显地,结算协议与施工合同不存在主从合同关系,结算协议的效力不以施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自身可以独立存在。
3.结算协议可避免鉴定,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既然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了结算,结算价款更能体现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合意,与缔约时的市场行情相符,按照这一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利于当事人接受。依据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的结算协议计算工程价款,可避免采用鉴定等方式结算工程价款,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延长案件审理期间,增加当事人诉累,更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2、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通常说的“挂靠”。由于国家基础建设的大规模上马,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资渠道不畅,建设工程高利润回报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挂靠”这一特殊形式就随着建筑业空前繁荣的市场应时而生。
3、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
4、违法分包。施工总包单位进行项目分包很常见,但违反规定的分包也可导致分包合同无效
5、转包。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合同关系不再存在,当事人不再享有和承担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也不例外,但由于其标的特殊性,其无效的处理与普通无效合同有着很大的差别,当事人的缔约过失也比普通无效合同复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后果。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再继续履行。这时,合同无效的处理只按照缔约过失来承担责任,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依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受损害一方,如果受损害一方对其损失不能通过举证加以明确,其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能支持。而有过错一方除了自行承担给自己造成的违法后果外,还要承担无过错方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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