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30 09:31:44 455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历史文化名城的房屋拆迁,应当注意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提交的资料齐全、合法、有效;

(二)申请的拆迁范围与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一致;

(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落实到位;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符合本条例规定。

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五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应当及时将公告内容告知被拆迁人。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07:1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城市房屋拆迁相关文章
  •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阅读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从规划管理,并有利于城市的旧区改建。第四条拆迁人必须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第六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房屋拆迁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参与制定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
    2023-04-23
    348人看过
  • 山东省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状态:失效发布日期:2002-03-22生效日期:2002-04-01发布部门: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除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被拆除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济南市房地产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拆迁办)是本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本市市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规划、土地、房管、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
    2023-04-23
    176人看过
  • 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阅读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迁用《条例》和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是指《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的改建,适应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第五条云南省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置的房地产管理局(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没有设置房地产管理机构的地方,由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属的建委(建设局)主管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第六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
    2023-04-23
    74人看过
  • 淮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淮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4-08-16生效日期:2004-09-01发布部门:安徽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条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以下简称拆迁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房屋拆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
    2023-04-23
    117人看过
  • 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阅读全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通>发〔2003〕16号2003年2月19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月27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从建设项目的需要,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规定
    2023-04-23
    481人看过
  • 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阅读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在本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迁拆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按照国家和省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
    2023-04-23
    60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拆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企业和个人,因政府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而进行的拆迁活动。 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更多>

    #城市房屋拆迁
    相关咨询
    •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22
      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22
      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如何?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14
      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特殊情况下,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给予货币补偿。
    •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内容有什么?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11
      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如何?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22
      因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