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情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31 17: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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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条件如下:第一,适用简易程序后在三个月的期限内不能结案的;第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三,就是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是好是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因此,虽然法院起初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但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且不属于上列五类案件,经受诉法院审查同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当然,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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