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厦门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立需要什么材料
1.社会力量办学申请报告
2.厦门市集美区社会力量办学申请登记表。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办办学场所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报告或办学场所房屋建筑工程安全性(含抗震)检测鉴定报告
5.消防部门出具的办学场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原建筑为非教学用途的须在消防部门指导下进行二次装修,并提交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6.出具办学资产权属证明
7.举办者为法人单位的,须提交举办者营业执照(电子证照库调用)、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举办者为个人的,须提交举办者身份证明材料。
8.联合办学应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联合办学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同时写明出资数额、方式和各自的义务、权利及处理争议的解决方式。
9.法定代表人不是举办者之一的,应提供举办者授权书,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0.拟聘任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11.有加盟品牌教育机构或教育集团的,提交加盟授权协议书。
12.符合法律法规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章程(按范本格式)
1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二、厦门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办理依据
1.《教育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六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2.《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职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教职成〔2010〕6号)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依据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
4.《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
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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