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的效力大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8:54:05 166 人看过

一、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的效力大小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运用。将证据划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助于司法工作人员把握特点,有针对性地收集、固定和运用,并据此正确判断案件事实。

言词证据的优点是能够比较形象、生动地反映客观事物,可以从动态上揭示案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和具体情节,而且提供证据的人能及时补充、修正、重述他所了解的事实,回答办案人员提出的问题,澄清某些疑点。但是,由于言词证据是经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鉴定人等的感知、判断、记忆、陈述这几个过程“加工”过的,受感受力、记忆力、判断力、表达能力、利害关系和思想感情等因素的影响,不能如实反映案件客观情况的可能性较大,甚至还会歪曲、伪造、隐瞒事实。

针对言词证据的上述特点,在收集和运用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严禁采用刑讯逼供、引诱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言词证据,应当对证人和被害人讲明作伪证和虚假陈述应负的法律责任,告知其有义务如实提供证据;

(二)应当及时收集言词证据,特别是对于年老、重病、重伤等人员,更应当及时收集;

(三)针对言词证据易变性、可塑性较大的特点,应当十分注意固定程序,对陈述要全面、如实地进行记录,并依法核对和签名,予以固定;

(四)审查、判断言词证据,应当特别注意陈述主体的个人情况,与案件的关系,感知、记忆、陈述的能力和条件,以及有无外界社会因素的影响等;

(五)应当尽可能收集到实物证据来印证言词证据,在只有言词证据而无实物证据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定罪处刑应当特别慎重;

(六)作为定案根据的言词证据必须在法庭上查证属实,法庭审查言词证据的方式主要是询问和质证。

与言词证据相比,实物证据的优点在于更为客观、固定、可靠,较少受人为因素的影响。但是,除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外,实物证据所反映的案件事实不仅远不如言词证据形象、生动和具体,而且所含信息量较小,通常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个片段,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则多是间接的。此外,实物证据的证明力在许多情况下要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才能揭示出来,对科学技术手段的依赖性较强。

二、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有何区别?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证据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都属于言词证据。鉴定结论之所以属于言词证据,是因为鉴定结论就其实质来说,是鉴定人就鉴定的专门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出口头说明,并当庭回答当事人和辩护人等的发问。

凡是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证据中,物证、书证当然属于实物证据。勘验、检查笔录是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对所见客观情况的客观记载,而不是办案人员的陈述,所以,勘验、检查笔录也属于实物证据。

视听资料也属于实物证据。但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询问证人、被害人时的录音资料近似于笔录,固定证据的方法,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意义上的视听资料,按其陈述主体不同,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

三、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概念

(一)实物证据的概念

凡表现为一定实物的证据叫实物证据。实物证据多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法定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都属于实物证据。

(二)言辞证据的概念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陈述形式表现证据事实的各种证据,是实物证据的对称,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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