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气、热力合同应如何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6 19:00:34 152 人看过

供用水、气、热力合同,与供用电合同一样,都是一种持续供给合同。合同的标的,即水、气、热力,既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能源,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供应方都是特殊主体,只能是依法取得特定营业资格的供应企业。其合同都是供应人向使用人供应水、气或者热力,使用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都是一种买卖关系。由于供用水、气、热力合同与供用电合同有许多共同点,因此这些合同可以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例如供用水合同中供水方的责任,就可以参照供用电合同的规定:供水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水质量标准和约定供水。如果供应的水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给用户的健康造成损害的,供水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又各有其特性,与供用电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只能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而不能完全适用,如何体现供用水、气、热力合同的特殊性,还有待相关立法的不断完善。

一、收水费的是什么单位

水费是由供水单位收取,并不是由政府部门收取。规定征收水费是现代立法的一个发展趋势,许多国家的水法,对全部或部分用水实行征收水费制度。我国于1985年发布了《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对征收水费的目的,核订水费标准的原则,水费的计收、使用和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专。《水法》也规定,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征收水费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利属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合同分为哪些类别?

合同类别分为以下几种:

1、赠与合同;

2、借款合同;

3、租赁合同;

4、买卖合同;

5、承揽合同;

6、技术合同;

7、保管合同;

8、委托合同;

9、中介合同;

10、建设工程合同

11、融资租赁合同;

1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等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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