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符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2)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3)取得项目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如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4)提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总平面图),如经规划部门及相关审批部门审定则提供经审核盖章的《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方案(规划总平面)》或审查意见、《建筑基地红线图》或审查意见、《建(构)筑物工程设计方案》或审查意见;5)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齐全、真实;6)非私人住宅类别、单位或企业报建的还须提供如下材料:已获得发改部门立项批文;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满足该许可证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规划设计要求,满足已审核的规划条件要求。?
二、办理材料
1)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他人代理的,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的提供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
经现场踏勘、材料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
无。需要说明情况的。
如土地权属证明已抵押的须提供。
验原件。
由设计单位计算、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盖章确认。
无。适用于端州区桥北路及火车站(含21区)以西及高要区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完成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须提交。
无,或国土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资料证明。
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已获得发改部门立项批文。
确定需要重新公示的案件,方案经审核同意后,出具同意公示的意见,申请单位按要求公示。公示结束并通过后,再按程序核发审核结果。
无,必要时需提供。
如取得须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受理人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受理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在5个工作日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人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构)筑物工程)》及其附图附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构)筑物工程)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出具《收件回执》。申请人材料不齐全,审查受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审查受理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受理人在5个工作日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查受理人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构)筑物工程)》及其附图附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构)筑物工程)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信安四路8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肇庆市城乡规划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五十条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规划条件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公告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不得隐瞒、虚构。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后尚未开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五十条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四十四条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范围,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同一建设期的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应当与图纸所示相一致。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分类载明建筑用途,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涉及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应当先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因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审批的建设工程,还应当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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