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
确定对合伙企业不征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向合伙人分配后,由合伙人依法缴纳所得税。这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新增的规定。
专家指出,这就意味着我国在法律中明确,对合伙企业不征收所得税,而只对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依法征收所得税。这样规定将有利于吸引社会投资。
今年4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实行一次征税原则。
对此,许多部门、专家和企业提出,一次征税原则概念不清,哪种税、在哪个环节征收都不清楚。对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不征收所得税,只对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征收所得税,是国际上的普遍作法,也是合伙企业同其他企业、公司组织形式相比具有吸引力之处。
法律委经研究认为,参照国际上的普遍做法,最好明确规定对合伙企业不征收所得税,而对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依法征收所得税。据此,建议将对草案作出上述修改。
有限责任合伙属普通合伙
有限责任合伙不是一种独立的合伙企业形式,而是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这是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新规定。
原修订草案在现行法律只规定普通合伙(特点是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础上,将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三种相互独立的形式。其中,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是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只出资,而不执行合伙事务,对企业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些专家提出,有限责任合伙本质上属于普通合伙,不是一种独立的合伙企业形式。
法律委研究认为,从世界主要国家的有关法律制度看,合伙企业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合伙企业,一类是有限合伙企业。随着合伙企业的发展,一些国家对通常采取普通合伙企业形式的专业服务机构中合伙人的责任作出特别规定,即:在合伙人都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原则下,对一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债务,其他合伙人可以免除连带责任。从本质上看,这种在特定情况下免除连带责任的有限责任合伙只是普通合伙中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有限责任合伙,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退伙等方面,与普通合伙企业是一样的,因此不宜将其单独列为一种合伙企业。
法律委建议,将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两种,在草案中分两章规定。其中,在普通合伙企业一章中,将有限责任合伙作为一节,作出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这是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新规定。
原修订草案规定:国有独资企业、上市公司参加合伙应通过其子公司或其他控股机构进行。
有的部门、专家提出,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不允许国有独资企业、上市公司直接成为合伙人。这些企业作为法人,应当允许其投资设立合伙企业,但不宜成为普通合伙人。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如果成为普通合伙人,就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不宜允许其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草案作出上述修改。
合伙制律所承担责任形式参照本法
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采取有限责任合伙形式的合伙企业。并在附则中增加规定:律师事务所等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参照本法关于有限责任合伙的规定。
原修订草案规定,有限责任合伙适用于依法登记为合伙企业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以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服务机构。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专业服务机构种类很多,不应只强调会计师事务所。有的部门提出,律师事务所属于专业服务机构,但不是企业,由司法部审批管理,不进行工商登记。因此,实行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不宜适用合伙企业法,但在承担责任的形式上可以采用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合伙形式。
法律委经研究认为,对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属于企业的专业服务机构,应当直接适用本法关于有限责任合伙的规定;对非企业的专业服务机构,其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参照本法关于有限责任合伙的有关规定。
据此,法律委对草案作出上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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