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和受贿罪数罪并罚的情况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5-05 12:08:10 454 人看过

若有人在执行公务期间,不但滥用其所拥有的权力,同时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贿赂行为,这就构成了滥用职权罪以及受贿罪双重犯罪。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在这类情形中,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即将滥用职权及受贿的行为分开定性量刑后,再按照刑法所确立的并罚原则进行最终的合并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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