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损毁的是房屋还是宅基地
我国《民法典》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也就是说,为满足农民的住宅需求,应当对失去宅基地的农民进行重新分配。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是宅基地使用权的灭失,而不是房屋。如果只是损坏了房屋,农民还能通过重建来行使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二、宅基地和房屋的区别
(一)土地性质:
宅基地证是农村集体土地,而传统的房产证特指拥有买卖权的国有土地。
(二)土地的获取方式:
农村宅基地土地一般都没有交钱,直接按人头分配,按照30年土地分配原则,最迟2027年将到期。而又极少一部分是10多年前交钱获得的图责任土地,房产证的土地是通过国家公开拍卖拿到的,所以必须交钱。
(三)土地的发证机关不一样:
宅基地的证件由乡镇确认,房产证的地至少县级以上的国家土地局来核发的。
《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有这样的规定: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
(四)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
(五)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
(四)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三、宅基地灭失后应怎样处理
(一)重新分配宅基地的客观原因是自然灾害导致宅基地的灭失。
虽然从物理属性上讲,土地是不可能消灭的。但是从用途角度上说,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使土地不可能再适用某种用途。例如由于河流改道,原来的住宅和宅基地有可能完全被淹没;又如,由于山体滑坡,原来住宅所在的土地不能再建房居住。在发生这类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原有宅基地不可能再用于建设住宅,必须对丧失居住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提供新的宅基地以维持生计。
(二)可以享受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权利人应当是因此而丧失宅基地的集体成员。
宅基地使用权不应当流转到集体经济组织之外,也不应当无限扩大,变相侵占集体土地,特别是耕地。所以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重新分配宅基地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仍然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丧失基本居住条件的村民。对于多占的宅基地的情况,要予以纠正,即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也不应当重新分配。
(三)重新分配宅基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注意节约利用和保护耕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宅基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可能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尽量珍惜每一寸土地,特别是要严格限制对耕地的占用。在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情况下,也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统筹安排,力行节约,尽可能保证将适宜耕作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土地用途管制和耕地保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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