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卖房买受人优于执行人的债权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3 18:10:54 307 人看过

在符合已经支付全款、实际占有财产、对未办理产权过户无过错的前提下,善意房屋买受人的债权优于强制执行权。

一、夫妻一方擅自出卖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房屋的买卖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需要等待另一方进行追认,另一方追认后,买卖合同有效;另一方不追认的,买卖合同无效,,但是买受人是善意购买,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另一方在离婚时对所遭受的损失有权请求赔偿。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如下:

1、出让人无权处分;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财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

三、如何查看房屋买卖合同的第三人

判断房屋买卖合同的第三人为善意的标准是在取得房产时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善意取得的主体仅限于第三人,其他非法占有人不可适用;第三人对受让动产已取得占有、对受让不动产已进行登记后,原所有权人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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