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
所得税:
1、外商投资新办生产性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第六年至第八年减按10%征收;第九年后减按15%征收。外商投资新办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总投资在300万美元(其中外商实际投资在15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的所得税由财政部门全额返回;第六年至第十年由财政部门返回50%。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企业固定资产加速计提折旧。
2、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的70%以上,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外商将从高新技术企业中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金在高新区内投资开办其他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4、经认定的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产品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头两年全免,第三年至第五年由财政全额返还,第六年至第十年由财政返还50%。
5、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企业所得税头五年全额返还,后五年按50%返还。
流转税:
1、利用外资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征收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可按一定比例返还给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
2、国家级新产品、省级高新技术产品以及经市政府专项批准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类高新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企业,全额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扩大再生产。
3、对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4、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其软件产品可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
其他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所使用的土地按最低限价予以出让,并优先保证水、电、气等各项生产要素的供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使用土地之日起,免缴土地使用费10年。
2、从1999年至2001年,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项目新增用地,实行优先供地。从1999年到2002年,对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免征建设过程中的水、气、电增容费、供配电贴费和人防结建费。
3、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4、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工资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外方常驻人员和外国专家携带进口自用的生活用品,除国家规定外,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6、高新技术企业科研生产和配套用房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
7、外商投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可比照先进技术企业,享受有关政策。
(二)外商投资一般性企业
所得税:
鼓励外商投资信息咨询、金融机构、交通运输、仓储和货运代理等服务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全额予以返还,第三至第五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返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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