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3版伤残鉴定法规规定了哪些内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30 00:47:02 275 人看过

第三版伤残鉴定法规》所规定的具体内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明确规定,如在实际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内部由于岗位因素遭受意外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或是在同等条件下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由于履行保质保量完成工作的职责而遭受突发暴力行为或其他不可测的意外伤害时,都应当被确认为工伤范畴。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来自工人或其家属以及用人企业的不接受导致的决定或工伤鉴定结果的不满,都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许提起正式的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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