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公司破产中的重要内容。本文剖析了美国证券公司证券公司》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为,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新《破产法》规定,法院发布受理公告之日起30日-3个月。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实践中,债权申报期限有90天的,也有45天的。鉴于各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规模、债权人人数等方面有较大差异,建议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中规定投资者申报债权的期限不少于30天,不超过90天,风险处置机构可以在该范围内根据被处置证券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债权申报的具体期限。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债权而应分别情况作出灵活处理。此外,《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草案)第27条使用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概念,没有进一步说明债权人是仅指证券公司的客户,还是也包括普通债权人。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实践中,行政处置阶段的债权申报一般仅限于证券公司的客户,至于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则留待进入司法破产程序以后另行申报。建议《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对此加以明确。
5.债权甄别确认。美国证券公司破产客户债权的甄别确认工作由托管人和SIPC共同完成,客户有异议权和提供补充信息的义务。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实践中,交易结算资金由托管清算机构甄别确认。正常经纪业务客户债券被挪用形成的债权由托管清算机构甄别确认,专项委托理财类和个人委托理财类形成的债权由地方政府甄别确认。托管清算机构将个人债权登记资料移交地方政府组织成立的甄别确认小组,甄别确认完成并经甄别确认小组负责人复核后向监管部门报告甄别确认结果。确认工作中发现证据不足的,应当通知有关债权登记机构进一步补充材料。借鉴美国的立法,建议在债权甄别确认过程中:
(1)将债权甄别确认的复核权交由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来行使,因为基金公司付款与债权甄别确认有直接利害关系;
(2)赋予客户提供证据对甄别确认的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利。
6.借鉴客户债权清偿的有关规定。我国证券持有体制以直接持有为主,间接持有为辅,证券应当记录在证券持有人本人的证券账户内,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也可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内。29记录在本人账户内的证券相当于SIPA规定的客户名义证券,投资者享有确定的证券所有权,由清理机构直接返还给客户。在风险处置实践中,通过账户清理工作,可确定哪些客户的账户里还有资金和证券,对于那些没有出现混同,没有被挪用,权属清晰的客户资产,清理机构应当返还给客户。
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内的证券相当于街名证券,由证券公司在混合的基础上替客户持有。建议借鉴美国的规定,在证券公司破产时除了将这部分证券按客户债权比例分配给客户外,还可分配给投资者保护机构,偿还投资者保护机构支出的预付款和作为代位债权人应获清偿的部分。如果将来我国的证券持有体制变为间接持有为主的模式,那么法律应当在投资者保护方面作出具有前瞻性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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