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救助的形式分为纯救助和合同救助。纯救助是指船舶遇难后未请求外来援救,而救助人自行救助的行为。合同救助是根据双方签订的救助合同进行的救助。合同救助是目前救助的主要形式。
救助合同的介绍
(一)救助合同的种类根据内容不同,救助合同可以分为“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和“雇佣救助合同”。“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是指根据救助效果决定是否支付以及支付多少救助报酬的合同,一般的救助合同都是这种合同。所谓“雇佣救助合同”是指救助合同中规定,救助方按照被救助方的指挥进行救助活动,而不论救助成功与否,被救助方都应按救助方使用的人力和设备按约定支付报酬。雇佣救助合同在性质上与一般海上救助合同存在诸多不同,更多体现了雇佣服务合同的性质,因此现在一般不再视其为海上救助,而视为一种劳务合同。海难救助中通常采用标准格式的救助合同。目前,国际上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救助合同格式是“劳氏救助合同格式”。
(二)救助合同的订立救助合同通常由船长代表船东和货主签订。海商法第175条规定: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遇险船舶的船长或者船舶所有人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这一条规定了两个法定代表权,即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东,以及船长和船东有权就船载财产代表财产所有人签订救助合同。
(三)救助合同的变更救助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一方起诉或者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可以判决或者裁定变更救助合同:
1.合同在不正当的或者危险情况的影响下订立,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2.根据合同支付的救助款项明显过高或过低于实际提供的救助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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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的特征有哪些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151、救助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海上风险远远大于陆上的特点,是海难救助制度得以确立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国《海商法》要求救助人救助被救物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海上或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2、被救物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救助标的。 3、被救物必须遭遇海上危险。 4、救助必须是自愿的行为。自愿原则是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之一。这里所指的自愿是双方的,即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自愿被救助方接受救助服务的自愿。对救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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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陕西在线咨询 2023-09-02(一)海难救助的概念 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二)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1.存在海上危险。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 2.救助标的是法律所认可的。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海商法特别规定,船舶是指该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以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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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15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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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中被救助方在救助结束后该怎么样对救助款项提供担保香港在线咨询 2023-10-06海难救助中被救助方在救助结束后应当根据救助方的要求,对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在未根据救助人的要求对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提供满意的担保以前,未经救助方同意,不得将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到达的港口或者地点移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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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建立海难救助制度?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31法律都是现实的反映啊因为海商事业的发展,海难的产生变多,也产生了救助行为那么因救助行为引起的权利义务总要有法律来进行调整吧不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那怎么是个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