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留几份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2 14:43:41 77 人看过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方需留存一份。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关于房屋买卖过程中的按揭事宜,通常需要签署五份文件,其中一份由客户自行保存,另一份则交由公司档案部门进行归档,第三份文件送至房产管理局进行备案,第四份文件由银行存放以作记录,最后一份文件将用于缴纳契税时的留档之用。对于选择全额支付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住房的客户来说,只需签署四份文件即可,同样包括一份客户自留、一份公司留档、一份房产局备案以及一份缴纳契税时所需的文件。在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之前,购房者应在预定的时间和地点准备好所有必要的证明材料,并与开发商或其授权的代理商共同签署购房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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