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举例
2006年2月15日,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婚生子随其生活,李某给付子女抚育费,财产依法分割。同日,法院受理了该案。该案开庭前,李某也向法院提起为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法院受理李某的起诉后方注意到此前已受理了张某的起诉。
[评析]
应以裁定驳回李某起诉的意见,但驳回的依据应当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所谓一事不再理,是指为防止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不同或互相抵触的判决,或为实现诉讼经济的目的,避免浪费诉讼资源,或为维持生效判决之既判力,法律规定的禁止当事人另行起诉的制度。一事不再理有两层含义:
(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起诉的事件,在诉讼进行中另行起诉。因为诉讼一经提起,即发生为诉讼系属上的效力,该诉讼的原告或者被告不得再以一方为被告,就同一诉讼标的,在同一法院或者其他法院,另行起诉。
(2)诉讼标的在生效判决中已经作出裁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不得就该法律关系另行起诉。这种效力称为判决既判力。一事不再理对当事人行法院均有约束。对于当事人而言,某一事件一经受理或作出裁判,即不得再行起诉。对于法院而言,某一诉讼一经受理或作出裁判,不得另行受理。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是指前后两个诉讼必须是同一事件,才受一事不再理的限制。
所谓同一事件,是指同一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事实)而提出的同一诉讼请求。同一当事人并不限于在前后两个诉讼中同处于原告或被告的诉讼地位,原告不得另行起诉,被告同样不得另行起诉;同一法律关系,指产生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同一请求,是指当事人要求法院作出判决的内容相同。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称之为同一事件。若三个条件有一个不同,就不是同一事件。
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理论,也是各国民事诉讼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虽未将其作为一项原则规定,但在有关条文中也有所体现和反映。《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此项规定就包含了一事不再理的含义。
上述案件,张某、李某基于夫妻关系而提出的同一的离婚请求,显然属于“一事”的范畴。李某就已经起诉且正在诉讼过程中的事件另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因为法院已就李某的起诉立案受理,故应当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因李某的起诉不应受理,“合并审理”的观点亦就难以成立。
-
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家长是否都要去
437人看过
-
离婚到法院起诉双方不同意可以离婚吗
368人看过
-
想离婚去哪起诉离婚双方都在外地如何起诉离婚
238人看过
-
男女双方起诉离婚找法院可以办理吗?
407人看过
-
夫妻双方均在外如何起诉,法院诉讼离婚的起诉程序
309人看过
-
一方如何起诉离婚,法院如何强制离婚
315人看过
-
离婚双方当事人都到法院起诉时,男方有双方都到的吗新疆在线咨询 2021-11-02如果双方都需要去法院起诉离婚,如果诉讼当事人委托全权代理人,我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但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是解决当事人身份关系的案件,当事人应当亲自出庭陈述自己的观点。 夫妻关系是否破裂,是否同意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债权债务如何分担。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必须由当事人真实表达,法院才能依法公正处理。
-
离婚起诉双方双方都不出庭会怎么处理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6-29离婚诉讼中原告不出庭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
想离婚去哪起诉离婚双方都在外地如何起诉离婚四川在线咨询 2023-12-13离婚诉讼通常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果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离婚起诉到法院都是双方谁来调解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21离婚法院调解是谁来调解有以下解释: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表明了调解原则上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凡能够调解的案件都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出国的、患重病需住院治疗的)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离与不离的书面意见。将调解作为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是基于身份关系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通过调解结案有利于妥善化解当事人双方的
-
双方都是离婚,多久法院才强制起诉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07-23夫妻一方强烈地要求起诉离婚,适用普通程序的,要6个月的时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七十六条二审审限 人民法院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