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档案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厦门分行关于《交押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的补充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
关于请批准《交押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的补充规定》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于1985年3月颁发《厦门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交押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的暂行规定》以来,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已逐步走上正轨,新建工程已基本上建立起完整、正规的竣工档案,对过去的一些重要建设工程档案也进行了部份搜集和充实,使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有了可靠的依据。但是,由于我市原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过低,致使有些工程为逃避监督而放弃退押,难以达到促进编制工程竣工档案的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竣工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根据省建委、省档案局、省建行闽建综(88)001号文“关于对城市建设工程实行交押竣工档案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精神和我市情况,原规定需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为此,特拟制如下《交押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的补充规定》报请审定:
一、交押保证金标准。省规定交押保证金的金额为工程投资额的1-5%(最少不少于500元,最多不超过10万元)。根据我市情况,作如下规定:
A地面工程
1.工程投资额10万元以下项目,每项交押1000元;
2.工程投资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每项交押3000元;
3.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每项交押5000元;
4.工程投资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每项交押1万元;
5.工程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每项按投资额1%交押,最多不超过8万元。
B、地下工程
1.工程投资额10万元以下的项目,每项按投资额5%交押,最少不少于1000元;
2.工程投资额10万元以上项目,每项按3%交押,最少不少于5000元,最多不超过8万元。
交押保证金以办理建筑许可证时登记的投资额为计算标准。
保证金由建设单位用工程项目投资(或自有资金)支付:“三资”企业在工程预算(不另增加工程预算)中由施工企业在办理执照施工之前垫付。
二、在建工程尚未办理交押保证金的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补办交押手续;已竣工未编制竣工档案的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竣工档案,以保证全市建设档案的完整。
三、补充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执行。
-
关于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188人看过
-
关于规范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61人看过
-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
449人看过
-
转发省建筑工程总公司等五部门《关于建设工程实行提前竣工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306人看过
-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移交工作的通知
201人看过
-
关于转发《停缓建工程结算工程款办法》的通知[失效]
283人看过
-
建设工程竣工退回的保证金哪时扣除?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12-08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2、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3、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4、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
如何认定无效建设工程的补充合同青海在线咨询 2023-07-05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通容过招投标签订的,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否则是无效的。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1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7]13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
-
关于竣工验收的建议?湖南在线咨询 2023-03-31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并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了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针对委托监理的项目)、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有完整的技术档
-
竣工验收法律制度的规定,涉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争议的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有需要请电话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