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诞生,开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法治新时代。20年后的今天,我国劳动关系发生复杂而深刻的变化,作为劳动者护身符的劳动法也面临着新挑战。专家指出,应尽快启动劳动法修订工作,并完善其他相关法律,为新时期劳动关系治理提供更优良的法治环境。
确立平等法治劳动关系理念
我国强资本弱劳工的格局正在发生变化,亟待寻求劳资关系平衡,并纳入法治轨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介绍,目前我国劳资关系已发生深刻变化,尽管劳动力总量仍供大于求,但伴随劳动力供给总量越过顶峰而逐年减少,劳动力可以无限供给的时代正在成为历史,曾经极度短缺的资本开始出现相对过剩局面。这一变化使我国劳动者地位开始从弱势一方逐渐趋强。
如果不能适应新时期劳资之间力量对比新变化,主动寻求劳资双方利益平衡,劳资之间利益冲突将会日益显性化。这是讨论新时期劳动关系治理的基本出发点,也是完善我国劳动法制建设与法治环境的基本出发点。
当前,我国劳动领域各种各样的就业歧视仍旧存在,劳动合同造假等现象频频出现。郑功成认为,出现这些问题一方面是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是因为法律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落实,导致劳动关系平等成为空谈。
劳资双方不仅要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而且必须保证这种平等法律地位能够在实践中得到具体体现。劳动领域的争议与纠纷处理同样需要遵循法治精神,依法申诉、依法处理应当成为处置劳动关系的公共行为准则。在现实中有很多就业歧视、拖欠工资、损害劳工健康、不参加社会保险等导致的争议与纠纷。我国亟待确立平等、法治的劳动关系新理念,并用以指导新时期劳动关系的治理。
完善相关法律提升立法质量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已经开启,劳动关系治理应率先在法治化轨道运行。劳动关系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最重要的社会关系,能否得到理性治理关乎国家稳定发展与社会安定全局。不仅需要追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平衡,还需有更严密具体的法制规范,并在依法治理的条件下理性、有序地向前发展。当前劳动领域中一些问题得不到合理解决,与劳动法制不健全和立法质量不高密切相关。教授表示,劳动法颁行20年从未修订,虽然有多部新法发展了其中部分内容,但并未做到全覆盖,也缺少操作性,因此在处理一些问题时陷入名义上有法可依、实质上无法可行的困境。
因此,尽快启动劳动法修订工作,使其真正成为规范劳动领域一般关系的母法,朝着制定劳动法典的方向发展。对其他相关法律如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也要进行修订,重在增强其可操作性与执行力。同时还需要制定反就业歧视法、集体协商法、劳动监察法等新法律。在完善相关法律的同时,司法也要到位。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劳动与社会保险方面的诉讼案件,只有发挥司法机关对劳动争议与纠纷的最终裁判作用,才能维护劳动法制的权威,才能守住劳动关系规范、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底线。
政府履职应依法到位不越位
经济改革市场化取向日趋成熟、定型,劳动关系也需与时俱进步入规范、稳定发展阶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目前,中央政府大规模推进简政放权,公司法修订和上海自由贸易区设立等重大举措出台,意味着市场化取向的经济改革将走向成熟、定型,新的就业方式与用工方式不断涌现,劳动关系亦将进入更为复杂的时代。
如果劳动关系不能步入规范、稳定的发展阶段,市场配置资源的效力将大打折扣,因为物力资源配置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人力资源配置。只有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才有利于高效配置整个社会的各种资源。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并不意味政府可以无所作为或者放任不管。相反,在要求政府不越位的同时,政府更应依法到位,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比如完善最低工资制度、确保社会保险制度得到贯彻落实、监察劳动领域的行为规范以及推动工资协商、引导职业培训和福利等方面,均需政府发挥作用。
只有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才能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配置包括劳动力资源在内的各种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政府在确保劳动及与劳动相关法制贯彻落实的同时,还应利用公共权力与公共资源引导劳动关系向平等、合作、互利、和谐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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