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罪只有承认了才立案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9 04:42:57 492 人看过

一、强制猥亵罪只有承认了才立案吗?

强制猥亵罪并不是只有承认了才立案,只要有证据就可以立案了,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强制猥亵的行为表现是什么?

1、暴力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

2、胁迫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

3、其他手段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他人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他人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等方法对他人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他人进行猥亵等等。

三、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强奸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方可构成其罪;而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男女均可构成其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虽然能构成强奸罪,但不能构成后罪。

2、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这是两者区别的关键所在。强奸罪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即其行为的意图是与之发生性关系,并在此目的的支配下实施了有关行为。未实行性.交的行为有的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未遂;有的则因为同情受害人而自动放弃奸淫行为,从而成立中止;后罪则无奸淫的目的,其是通过除性.交以外的有关下流、淫秽的行为以兴奋、满足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性.欲,或者通过侮辱妇女来寻找刺激,填补精神空虚。即使没有意志以外的原因阻碍,其也不会也不想与被猥亵者发生性关系。

3、行为方式不同。强奸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其本质在于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即使有抠摸下身、玩弄生殖.器、搂抱、抚摸.乳.房等的行为,都服从于与受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需要;后罪的行为则表现为强制猥亵,是指男女之间除性以外实施的所有淫秽、下流的行为,如吸吮、亲吻、楼抱、舌舔、抚摸.乳.房、鸡.奸等。侮辱,则是指出于流氓动机,为了寻找刺激、调戏取乐而针对不特定妇女实施的有损于妇女人格的行为,如追逐、堵截妇女;偷剪妇女发辫、衣服;在公共场所故意用生殖.器顶撞妇女的身体;用污物、脏水对妇女身上涂抹、泼洒等。

4、所侵害的客体不同。强奸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和未满14周岁幼.女的身心健康;后罪所侵害的客体则为妇女的人格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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