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1:50:34 128 人看过

有限合伙人在申请设立登记过程中应注意什么

根据中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在申请设立登记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包括签署合伙协议,无劳动出资,合伙企业名称上应标明“有限合伙”字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至五十名合伙人共同设立;但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有限合伙企业应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第62条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除应符合本法第18条的规定外,还应标明“有限合伙企业”字样,合伙协议还应规定以下内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2)执行合伙人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执行合伙人的权限和违约处理措施(四)执行合伙人的退市条件和更换程序(五)有限合伙人进入和离开合伙企业的条件、程序和相关责任(六)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相互转换程序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出资,土地使用权或其他产权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违反合伙法的法律责任

1。违反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违反规定,在合伙企业名称中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人将本应属于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退还合伙企业的利益和财产;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合伙人擅自处理法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执行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无权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人违反本规定,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聘用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用合伙企业财产或者挪用合伙企业资金自用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清算人未按照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或者在清算报告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合伙人作为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中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其将收入和侵占的财产返还合伙企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合伙人委托的清算人有前款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将所得和挪用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清算人违反规定隐匿、转让合伙企业财产,在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上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清偿债务前分配企业财产的,责令改正;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犯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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