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之间或律师事务所之间相互介绍案源,是律师同业协作的内容之一,是规范的、成熟的法律服务市场的标志之一。然而,多年以来,相互介绍业务受到诟病或羞于谈论这个话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将其视为不正当竞争,二是“同行相轻”的心态在作祟。大多时候,我们讨论律师业务合作,多着眼于律师所内部的团队协作或外部的跨行业合作(如律师所与会计师事务所,商标、专利代理机构等等的横向合作),鲜有对跨所间律师同业协作进行深入讨论的。随着律师业的不断发展和日益成熟,律师同业协作将趋于常态化。具体到律师之间或律师事务所之间相互介绍案源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利大于弊。
要说律师之间相互介绍案源最直接的弊,无非是个案上收入的减少,同时还有介绍费合法与非法之虞。对于后者要从两方面来看:其一,律师之间相互介绍案源,律师取得的介绍费收入并不具有非法性,有利的因素却是多方面的(下文详述);其二,其他方面给律师介绍案源,律师支付介绍费是否合法就不好一概而论了。这里需要把握的原则就是,介绍者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笔-者认为,律师之间相互介绍案源最主要的利有以下几点:
其一,舍即是得,符合经济原则。
对于介绍案源的律师来说,虽然在个案减少了收入,但却可能是一种经济的选择。因为除了可以得到一定的介绍费来弥补外,还节省了时间投入(如案情复杂、办案周期长),介绍案源的律师可利用节省的时间办理更适合自己的其他案件;另一方面,还节省了对不熟悉案件的精力投入,使介绍案源的律师可集中精力专注于自己所擅长的其他业务领域,有利于形成自己的专业声誉。
其二,有利于律师的专业分工,促进优势互补。
中国进入市场经济以来,法制建设进程不断加快,法律部门分类繁多,所谓“术业有专攻”,任何律师都不可能样样精通,每个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都会有自己的业务优势和短板,专业化是律师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制约律师专业化发展的最大障碍就是律师同业协作机制的缺失,只有建立起律师间资源整合、优势互补的有效平台,鼓励、促进和保障律师间相互介绍案源,使各专业律师间形成相互信任、资源共享、取长补短、互利双赢的有序市场环境,那么律师相互介绍案源这种长期稳定、共同发展的合作关系,不但没有丧失机会或拱手让出机会,反而可以得到更多的机会,这是一种长远的、可持续的发展愿景。
其三,有利于提高律师业整体的办案效率和服务质量,整体提升律师业的社会声誉。
我们知道,律师间相互介绍案源的前提和动因是专业化分工和资源整合、优势互补,这是由法律服务市场的内在经济规律所决定的,是律师业走向成熟的必然选择。如果律师间相互介绍案源被普遍化、常态化和机制化,那么就能使案件资源得到最合理的配置,同时也使律师业人力资源得到整合和充分利用,避免了资源的浪费。分工协作、资源整合、优势互补的结果必然从整体上提高办案效率和服务质量,使资源得到最充分合理的利用,降低办案成本,从而实现效益的最大化。这样做的另一个结果,就是使客户能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让客户感到其利益得到最合理、最负责的方式来维护,从而提高客户满意度和信任度,必然提升律师业的社会声誉。
其四,有利于建立和增加律师间的合作意识,避免恶性竞争。
现在的社会是一个合作的社会,对话与合作已然成为现代社会的趋势和潮流。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深入,企业集团化趋势也不断加强,促使企业间的竞争逐步走向双赢合作或多赢合作模式。对律师业而言,合作更是通往成功的必由之路。一个律师如果有了合作精神,也就成功了一半。孙*山先生说:“物种以竞争为原则,人类以合作为原则,人类顺此原则则昌,不顺此原则则亡。”如果只竞争不合作,则最终导致竞争者两败俱伤。同行未必就是冤家,如果为了争夺案源,律师同行之间互相倾轧、贬低和拆台,或者漫天许诺、竞相压价,最终只会陷入恶性竞争的泥潭。避免恶性竞争的有效途径就是加强律师间的合作,使律师在合作中优势互补,分享办案资源,降低办案成本,赢得客户的信任,使各自专业特长及资源能够得到充分利用,合作各方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最大化,从而走上互利双赢、路越来越宽、朋友越来越多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其五,有利于打造律所的品牌。
由于品牌象征着律所的信誉,标志着法律服务的质量,客户往往会选择品牌来接受服务。法律服务行业的特性决定了客户在选择律师或律所时,更多的是建立在对服务者的信任上。信任的基础来源于律所的品牌,律所只有走品牌经营之路,才能有效地占领法律服务市场。打造品牌的途径和方法有很多,但就律师业而言,笔-者认为合作营销是最值得研究和实践的。
律师之间相互介绍案源,开展积极的、多方位的合作,形成战略联盟,获取广泛而坚实的战略支撑,就可以有效地、不断地创造业绩。“业绩优于宣传”,以事实和业绩说话,踏踏实实地推进,赢得业内及社会的广泛认可,从而打造出有价值的品牌,而不是炒作出来的昙花一现的伪品牌。对于律师这一“信任度”敏感、注重口碑的行业,是尤为重要的。
然而,目前对于律师介绍业务,只有强化行业管理的某些限制性规定,缺少从维护律师业发展、提高社会认可度的正面规范。介绍费在美国大多数州的法律都是允许的,此举会鼓励把复杂的案件交给专家,而不是试图自己来处理。如此说来,从提升法律服务质量的角度,对于律师间相互介绍业务不但不应限制,相反应加以鼓励。
基于此,我们汉卓律师事务所建立的公司化运作的平台,就是按专业划分部门,事务所实行整体营销。律师个人客户取得的业务,事务所制定了相互介绍的奖励制度,意在使专业分工名符其实。我们所做的专业化分工,不但强调实体法,同时也努力从程序法方面进行细分。如此分工的结果只会提高效率和质量,满足客户的需求,提高整体的实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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