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区别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13 18:40:47 374 人看过

一、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区别是什么

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区别是:

1.产生的依据不同。从给付义务产生自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而附随义务是依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于契约及法律所定内容以外,尚负有的义务。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2.存在的范围不同。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而从给付义务只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生效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

3.内容不同。附随义务指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为了使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意义,对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起辅助作用的义务。先合同义务在契约缔约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导致合同最终不能成立的情况。如发现新的伙伴、提出新的要求等,不断的修改协议会导致合同的缔结无限期的拖延,要求对方出让某些利益或使对方承担更多的债务等。

4.在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附随义务因为不是对待给付,所以合同一方不履行付随义务对方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如果一方不履行从给付义务,对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合同义务是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法承担彼此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遵守信用义务。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合同附随义务包括的内容是哪些

附随义务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

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是指债务人负有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当事人通力配合。

2.协助义务。协助义务又称为协作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圆满实现。

3.保密义务。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于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得对第三人泄露。

三、附随义务是不是需要事前约定的

合同约定的附随义务是需要事前约定的。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12日 21: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双务合同只有主给付义务吗
    双务合同不是只有主给付义务,还有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附随的义务。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要遵循诚信原则,不损坏对方的权益。一、合同有效期超过一年怎么办?合同超过有效期的处理办法:1、合同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2、合同超过有效期的,合同终止。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债权债务关系怎么解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第五百五十九条规定,债
    2023-06-24
    250人看过
  • 附随义务从合同义务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
    一、附随义务从合同义务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第一、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第二、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三、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赔偿损失。当然,有些合同上的义务系究竟属于主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尚有争论。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受领买卖物的义务,是属于主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便有争论。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学理上存在争论。一般认为,应以可否独立以诉请求履行为判断标准加以区分,可以独立以诉请求的义务为从给付义务;不得独立以诉请求的义务为附随义务。例如,甲出售A车给乙,交付该车并移转
    2023-04-13
    414人看过
  • "给付义务的定义与实践"
    1、所谓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交付买卖物及移转其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均属于主给付义务。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减为或免为对待给付义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失并解除合同。2、所谓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次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区别是什么1、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2、给付义
    2023-07-12
    269人看过
  • 承揽合同的主给付义务是什么
    承揽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依据承揽主体而定,如果定作人,其给付义务是支付报酬。如果承揽人,其主要义务是交付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工作成果交付】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主给付义务的牵连性1、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之间是否具有牵连性易言之,一方是从给付义务没有履行,这个时候要求对方进行义务的履行,对方是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跟主给付义务之间能否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适用问题。对此通说认为,一般来说,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之间没有牵连性,不能适
    2023-08-17
    229人看过
  • 附随义务与主要义务的异同点是什么?
    主要义务与附随义务的性质当然是不一样的,附随义务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当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但是主要义务伴随于整个合同履行的过程当中。主要义务是根据合同性质所固有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在书面合同中,附随义务的法律效率其实也低于主要义务。附随义务的概念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这表明附随义务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前提,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其内容也并非自合同关系之始就已确定,而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逐步得以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
    2023-07-18
    385人看过
  • 保管义务是附随义务吗
    一、民法典中保管义务是附随义务吗保管义务不是附随义务,我国《民法典》中对附随义务内容的规定大体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关于告知义务。(2)关于说明义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义务。(3)关于协助义务,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在合同关系上,债务人所负的履行义务多数是积极的给付义务,以满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4)关于照顾义务,债务人履行合同时,应以谨慎、诚实的态度照顾合同相对方及合中的标的物,辅助债权人实现给付利益。《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条、第七百五十条、第七百八十四条、第八百二十二条、第九百五十三条则作了规定。(5)关于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又称为忠实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义务。
    2023-05-23
    245人看过
  • 支付义务和附带义务的要点是什么
    1、付款义务可分为主付款义务和次付款义务。(一)所谓主债务,简称主债务,是指合同关系中固有的、用来确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在销售合同中,卖方有义务交付货物并转让所有权,买方有义务支付价款,这是主要的支付义务。就双重合同而言,这种主要的给付义务构成了对待给付的义务。在对方不处理付款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一方或全部义务不能履行的,一方应减轻或免除处理付款的义务。债务人因其原因不能履行、逾期履行或者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解除合同。(2)所谓从属义务,简称从属义务,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只具有对主要支付义务进行补贴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是为了确定合同的类型,而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能够最大化。给付义务又可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1)原始付款义务,又称第一付款义务,是指合同中的原始义务。名马销售者交付马并转让马的所有权(主履行义务),交付马的血统证明
    2023-05-08
    395人看过
  • 支付违约金是附随义务吗
    支付违约金也算是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及合同关系终止后的一定时期,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所应负担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约金的事先确定应当考虑违约情况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约定条款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具体计算方法,不符合约定违约金的基本特征。在认定附随义务的基础上,违反附随义务是否能够解除合同也是司法者自由裁量的职权范围,同样,是否构成解除合同,尤其需要考虑合同目的是否能够达成、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违反附随义务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原因力和因果关系、当事人利益是否失衡等方面来综合认定。所以本案中合议庭最终认为在长时间无法进餐、旅游休闲的目的根本无法达到最低限度的满足的条件下,不给予退还定金对于原告来讲是非常不公平的。一、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况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
    2023-02-20
    487人看过
  • 附随义务与不真实义务的区别有哪些
    一、附随义务与不真实义务的区别有哪些(一)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二)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三)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当然,有些合同上的义务,究竟属于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尚有争论。所谓不真正合同义务是指合同相对人虽不得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违反也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后果的义务,理论上也称间接义务。《民法典》上为受害人规定的不真正义务主要就是减轻损害的义务,简称减损义务。减损义务所指的损害是指受害人自己的损害,对这种义务的违反不
    2023-05-06
    171人看过
  • 给付赡养费的义务
    赡养是指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赡养费就是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所支付的钱款。在中国现有的经济条件下,子女除了应在精神上与感情上对父母加以关心和照顾外,还应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1、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2、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养子女对养父母,继子女对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也同样负有赡养义务。3、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4、对拒不给付赡养费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儿媳有赡养公婆义务吗女儿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法律明确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
    2023-03-08
    60人看过
  • 法定附随义务保密义务是指什么
    一、法定附随义务保密义务是指什么合同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属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义务,是附属于主债务的从属义务。这些义务当属法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都不妨碍这些义务的遵循,当事人违反这些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保密附随义务即合同当事人负有相互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是合同附随义务的一种。作为合同关系相对人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亦“是为发展正常业务必须进行的,或者是因为信任关系才产生的。由于这些特殊的前提,相对人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就承担了明示或默示的保密义务。”可见该保密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合同关系为一种发展性过程,附随义务于各个阶段均可发生。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及附随义务之一般理论,民法典上的
    2023-05-15
    62人看过
  • 附随义务从义务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附随义务从义务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附随义务从义务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本世纪民法典发展的一项突破。在附随义务理论产生之前,当事人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没约定的就不履行。而附随义务扩大了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即这些义务即使在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当事人也必须遵守和履行,否则就违背了民法的基本精神诚实信用原则。虽然我国《民法典》规定了通知、说明、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但附随义务具有先天的局
    2023-05-27
    318人看过
  • 附随义务不得对抗主合同义务吗
    合同附随义务不得对抗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526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据此,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条件时,相对方为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或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债之关系的核心在于给付,给付具有不同的意义和功能。除给付义务外,债之关系上尚有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及不真正义务。附随义务的真正含义需与其相近的概念中比较,方得获知。一、附随义务的种类有哪些?债之关系为一种发展性之过程。附随义务是在债之不断发展过程中表现为不同的义务,唯其产生不得脱离诚实信用原则,其功能仅为辅助给付义务的实现。我国《民法典》中对附随义务内容的规定大体包
    2023-02-26
    254人看过
  • 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在哪些方面?
    有下列区别:1.不确定性的程度不同。从给付义务因以确保主给付义务为目的,故其内容在债的发生时通常可以得到确定;而附随义务在债发生时,基本不可能确定。2.可诉性不同。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应以能否独立诉请履行为一判断标准,能够独立诉请履行的为从给付义务,不能独立诉请履行的为附随义务。3.目的或作用的不同。从给付义务的目的在于实现给付的利益,使得主给付义务更臻完善;而狭义的附随义务的作用在于弥补给付义务的不足,以确保债权人的固有利益的完整。购房合同的附随义务有哪些附随义务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一)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是指债务人负有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当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双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如果依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主动地通知对方,此时便可认为有通知义务存在。民法典中关于通知
    2023-07-05
    473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如何区分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16
      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就是从给付义务一般就是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所产生的义务;而对于附随义务一般就是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来进行作出的补充条款,从而更好的履行双方的责任。
    • 什么是主给付义务? 如何区分主给付义务?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31
      一、什么是主给付义务所谓主给付义务,简称为“主义务”,是指债之关系固有的、必备的决定债之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主给付义务会直接影响合同当事人的订立合同的目的的义务,这一点集中体现在合同之债中,各种合同的主要区别内在于双方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上,例如,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为:出卖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金。互易合同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为:双方当事人均向对方移转不同种类的标的物之所有权。就
    • 区分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意义有哪些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6-15
      区分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意义是保障合同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请求履行。从给付义务的功能在于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对从给付义务,当事人依其债权而享有请求力与执行力。能够独立以诉讼请求履行的为从给付义务,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选择诉讼对于维权最有利。
    • 从义务就是附随义务吗?
      四川在线咨询 2023-11-18
      从义务并不一定是附随义务。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约束力,该义务即为合同义务,通常表现为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债之关系的类型。附随义务是随着债之关系的发展。合同从义务包括附随义务但是并不全是。
    • 双务合同主给付义务和被给付义务是不是两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11
      双务合同一般不只具有主给付义务,也有应当履行的从给付义务或者附随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第五百零九条 第 一、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