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全国目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11:55:07 308 人看过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7月30日起施行。2018年6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同时废止。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促进了全国工商税收的增长

来源:商务部

1993年以来,以外商投资税收为主的涉外税收增长较快,其占全国工商税收总额的比重连年上升。1993-2002年,涉外税收总额年均增长39.8%;占全国工商税收比重由1992年的4.25%上升到2002年的20.52%,成为促进全国工商税收总额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对部分领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宽准入限制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将按时取消或放宽其准入限制。

三、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四、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五、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六、《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七、《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和投资协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实施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八、《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

序号特别管理措施

一、农、林、牧、渔业

1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

2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

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3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4禁止投资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二、采矿业

5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

三、制造业

6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

7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核燃料生产。

8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5: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外商投资相关文章
  • 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方机构担保项下外商投资企业对外
    发布部门: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文号:计外资〔1994〕651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利用外资规模迅速扩大,有力地缓解了我国资金紧张状况,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但同时我国的外债规模也迅速增长,其中有正常因素,也有管理体制问题。反映在外商直接投资领域表现为:有的中方单位在对外谈判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外商承诺一些优惠条件,包括;中方为外商投资的股本贷款提供担保、中方为合营企业对外贷款全额担保、外商投资按贷款方式偿还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等;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我国金融机构对外借款,但并未落实必要的担保责任,从而将外债风险转移到我国金融机构,更有部分国内金融机构利用我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无需指标的政策,以为外商投资企业筹资的名义对外借款,将资金用于其他项
    2023-06-13
    333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资本项下部分购汇管理措施的通知
    (2001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银发[2001]30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形势需要,在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面采取了一些临时性的购汇限制措施。这些措施对稳定当时的外汇形势、防止逃套汇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我国宏观经济健康运行,外汇收支状况良好。为支持企业自主经营,促进银行提高资产质量,贯彻“走出去”的战略,现决定对这些措施做如下调整:一、取消对购汇偿还逾期国内外汇贷款的限制。外汇局各分局在审批购汇时应坚持企业申请购汇原则,并通过分期分批核准等办法,避免大规模集中购汇。二、放宽对购汇提前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外债转贷款及外债的限制。一是贷款合同中有提前
    2023-06-07
    325人看过
  • 外汇局推出外资企业外汇管理新举措
    昨天从外汇局宁波市分局获悉,从7月1日起,我市将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实行支付结汇制度,并将严格控制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规模。有关人士在接受采访时指出,这两项政策和措施都是对现有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新政策的出台不会影响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今后外汇局将积极创造条件,适时推出外汇避险交易工具,帮助企业防范汇率风险,更好地开展国际化经营。新政策规定,外汇局以及经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和外债结汇时,除按照原有要求进行审核外,对于一次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应要求申请结汇的企业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对于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20万美元以下(含20万美元)的小额支付,可以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书面支付命令而将结汇资金进入申请企业人民币账户,但该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如果
    2023-06-06
    321人看过
  •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局是什么?
    一、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局是什么?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局是中国管理外汇的职能机构,为国务院直属单位,由中国人民银行归口管理。组建于1979年3月,总局设在北京。机关机构设置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副部级国家局,内设综合司、国际收支司、经常项目管理司、资本项目管理司、管理检查司、储备管理司、人事司(内审司)7个职能司和机关党委。设置中央外汇业务中心、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中国外汇》杂志社4个事业单位。所谓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发行公司债券。这些条件如下:(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公司发行的债券累计总额不超过净资产额的40%;(3)最近3年的
    2023-04-13
    230人看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对贸易信贷外汇收付限额实行余额管理的通知》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促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管局”)昨日发出通知,将对贸易信贷应收(付)外汇金额统一实施余额管理,企业贸易信用的应收、应付外汇金额,根据企业前12个月的出口收汇或进口付汇情况、企业的预收、预付、递延收汇或递延付汇登记情况以及贸易信用的控制比例确定。在贸易信用登记管理系统中办理提款登记的预付款、延期付款和预付款不足30000美元(含30000美元)的,不计入控制比例限额。递延托收暂不纳入控制比例限额一位股份制银行人士认为,自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政策出台以来,由于国际收支状况的快速变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多次发出调整政策的通知,这给银行和企业的运营带来了诸多不便,增加了交易成本。建议在制定此类政策时增加政策灵活性贸易信贷控制比率由基本比率和调整比率组成。根据通知,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的基本比例设定为30%,预付款的基本比例设定为10%。调整比例由国家外汇管理
    2023-05-07
    215人看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期货)交易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文号:汇业函字[1993]第9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为加强对外汇(期货)交易的管理,促进外汇(期货)交易市场的规范化经营,我局先后下发了(92)汇业函字第219号《关于严格执行“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的通知》和《关于适当放开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外汇买卖业务的通知》。上述两个通知,除要求各地制止和取缔非法办理外汇(期货)交易的机构外,明确了代客外汇(期货)交易业务要由经批准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的原则,明确了经批准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既可以对私办理代客外汇(期货)交易,也可以对公办理代客资金管理业务,对办理外汇(期货)交易的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也进行了规定。从反馈回来的情况看,各地进行了认真的工作,查封了一批非法交易机构。但一些被封掉的机构改头换面,仍然从事非法交易,同时一批
    2023-06-06
    472人看过
  •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发布文号:为防范和打击利用假冒、伪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逃汇的违法犯罪活动,改善管理部门服务质量,完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降低企业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开发了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并定于2001年2月8日起在北京地区试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出口收汇系统”的功能和作用“出口收汇系统”是中国电子口岸最先投入试点运行的子系统之一。该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在公共数据中心建立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的电子底帐,使海关和税务部门实现出口报关和出口退税环节对核销单的联网数据核查,并使企业可在网上向外汇局申请需领用核销单份数,向出口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报关前备案,出口后可以进行网上交单,并可随时随地对核销单领取、使用等各项信息进行综合查询,使出口报关、收汇核销及退税业务更加方便快捷。二、出口收汇系统
    2023-04-24
    106人看过
  • 外管局推出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方式改革(全文)
    为了方便企业使用国内外汇资金和金融机构进行债权管理,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调整国内外汇贷款的外汇登记及管理方式。此次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方式改革,由原来的国内外汇贷款债务人到外汇局逐笔登记,改为由债权人集中登记;由原来的外汇局审核债务人开立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和还本付息,改为由债权人自行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外汇局将通过对债权银行贷款登记及账户管理、还本付息操作的监控,实现对外汇贷款运作情况的管理。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方式的改革,减少了审批环节,简化了企业使用国内外汇贷款的管理手续,便利了银行向国内企业发放外汇贷款,有助于银行对贷款的管理与回收,有助于提高国内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这也是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有利于外汇局将监管重点转向银行等金融机构,降低管理成本,提
    2023-05-03
    354人看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4年2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04]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即将开展,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在外汇年检中的执业行为,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参检率,全面监测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整体状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审计工作的通知》(财外字[1998]60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外汇内容表的通知》(汇发[2002]124号)的有关规定,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出具审计报告时,必须填写并随报告出具外汇收支情况表。同时,在审计报告中以文字说明被审查企业在外汇收支方面是否遵守外汇管理规定,且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将该项审查内容转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二、各分局
    2023-06-09
    252人看过
  • 境外投资管理国家最新颁布的准则是什么
    国家对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是需要设定一定的管理监控的准则的,这样才能保证国家各个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时符合国家政策且不会损坏国家利益。而国家设定的准则是跟着时代变化的,所以最新出台的关于境外投资管理国家最新颁布的准则是什么呢?第一条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
    2023-06-02
    251人看过
  • 国家工商管理局对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要求
    本文为您解读招商引资的问题,并对国家工商管理局对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要求方面做了一下总结。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为了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第三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
    2023-06-06
    301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不良外汇贷款后有关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银发(2001)9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重庆、北京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支持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不良外汇资产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接不良外汇资产后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相关外汇管理政策明确如下: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须于2001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将2001年3月31日(含31日)前已承接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的境内不良外汇资产全部转换为人民币资产;外币与本币的转换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00年美元与人民币的年平均汇率(100∶827.84)计算,其他币种按2000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的中间价折算成美元后套算。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2001年4月1日以后(含4月1日)承接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对境内机构的不良外汇贷款,同样应全部转换为人民币资产,
    2023-06-07
    410人看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2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09]3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经商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定清理情况通知如下: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1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OO九年八月十二日附件一: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定名称文号1关于调整对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业务审批程序的通知(95)汇管函字第049号2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界定1996年5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3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
    2023-06-09
    133人看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4年12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04]1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的外汇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出售或转让不良资产,交易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外汇收支及汇兑问题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并提交下列文件:?(一)资产出售或转让中有关外汇收支及汇兑问题的申请报告;?(二)主管部门对对外出售或转让不良资产交易方案的批准或登记文件;?(三)资产出售或转让合同的相关条款;?(四)如资产管理公司提供资产管理与服务,需提供相关的资产管理与服务协议。?二、购买或受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的外国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应在交易完成后的15
    2023-04-23
    118人看过
换一批
#商业招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私人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的投资主体是“外商”,又称为“外国投资者”,这里强调的是外国国籍,包括在中国境外、依照其他国家相关法律设立的公司... 更多>

    #外商投资
    相关咨询
    • 国家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机构是什么机构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20
      需要依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进行“核准”(实际就是审批)。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省级发改委核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改委。高于前述金额的须报国家发改委甚至国务院核准。
    • 境外投资管理科国资委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10
      外汇局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凭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
    • 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境外投资限制的规定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26
      第一条 为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利于国际收支平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各类企业或者购股、参股(以下统称境外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 境外投资有关外汇事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拟在境外投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向国家主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
    • 外债及国内外汇贷款管理
      湖南在线咨询 2023-11-05
      外债、外债转贷款提款登记管理。提款登记是指已办理签约登记的境内机构于提款后5个工作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审核原则及要素: (1)现汇贷款提款登记时,外债资金确实已存入对应的外债专户。 (2)买方信贷、卖方信贷和融资租赁等实物融资提款登记时,需在已经外汇局核销部门核对且未对外支付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上,在“中国电子口岸”中核注相应金额后加盖“已办理外债登记,未经核准不得对外付汇”
    • 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的外汇管理规定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0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未全部缴付的,或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境外机构和个人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未能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的,外汇局不予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