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付制度
委付是指保险标的造成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该标的之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委付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
1、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委付给保险人,当保险人接受委付后,被保险人就能得到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
2、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的整体性为条件。
3、委付必须将保险标的之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
4、委付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方能生效。保险人无义务接受委付,但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就不得撤回。
(二)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者行为造成时,投保人向保险人取得赔偿后,把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向过失责任方提出补偿。代位求偿权应具备以下四项法定条件:
1、保险标的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
2、保险标的损失是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3、被保险人遭受保险标的损失后未向加害人索赔。
4、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
(三)委付和代位的区别
委付和代位都是保险人接受权利转移后而采取的一种法律行为。但委付与代位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以下三方面:
1、委付适用于推定全损;而代位适用于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2、委付转让的是保险标的之所有权及其他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而代位是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3、委付是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之所有权后,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而代位是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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