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1.定义: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职能:信用中介职能、支付中介职能、信用创造职能和金融服务职能。
(二)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1.安全性原则
该原则主要是针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而言的,是商业银行经营的首要原则。
2.流动性原则
是指银行能够随时收回资金和付出资金,能够及时地、充分地满足存款者随时提取存款和发放贷款的需要,避免因资产流动性不足引发存款人挤提导致偿付能力危机。
3.效益性原则
商业银行的上述三个经营原则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不能单纯追求一个方面而忽视任何一个方面,在开展经营业务活动中应寻求三者之间的动态平衡。
除此之外,商业银行法还规定了商业银行与客户业务的往来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
1.商业银行的设立
(1)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2)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
(3)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2.商业银行的变更
(1)商业银行重大事项的变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4、调整业务范围;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6、修改章程;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査其任职资格。
(2)商业银行的合并、分立。商业银行的合并、分立,造用《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合并、分立,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商业银行的接管
商业银行的接管是指金融管理机关通过一定的接管组织,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全面控制和管理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行政管理行为。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1)接管的条件与法律后果。
(2)接管的实施与终止。
《商业银行法》规定了接管终止的情形:1、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2、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3、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商业银行的终止
商业银行的终止是指商业银行法人资格的丧失,也即从法律上消了其独立的人格。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1)商业银行因解散而终止。
(2)商业银行因被撤销而终止。
(3)商业银行因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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