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当事人的职责及程序
1、凡认为独生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严重影响今后生活质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2、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按要求填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做好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
3、申请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当事人,在市、县进行鉴定前已怀孕的,不予鉴定。鉴定期间或未经市、县批准同意自行怀孕、生育者,按计划外怀孕、生育处理。
二、村(居)委会的工作职责及程序
1、检查提出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当事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审核申请人的身份、与病残儿的关系、年龄、生育史等情况。
2、检视小孩是否有明显残疾,审核确认母子合影照片,在《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按时将《申请表及申请当事人提交的病历材料报送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三、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及程序
1、对各村(居)委上报的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当事人的情况及材料进行再次核实,上门家访,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即了解父母双方的兄弟、姐妹及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情况)。
2、在《申请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对各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病残鉴定的当事人按《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登记表内容进行登记,汇总。
4、按时将《申请表、病历材料、报送区、县级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职责及程序
1、各区、县要结合工作实际成立计划生育科技专家委员会。
2、科技专家委员会在接到各镇(街)上报材料后,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生育政策,申请材料是否完备,对病历材料进行分类,组织医学专家按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进行初筛。城区的初筛工作由合肥市计划生育服务站承担。
3、在《申请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4、汇总各镇(街)的《登记表,对初筛符合鉴定条件者整理上报。
5、病残儿的医学鉴定审批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时间是每年的第四季度。各区、县应在鉴定9月的30日前将三套材料(《申请表及其病历材料等),报送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处。
6、在接到市计生委科技处下发的体检通知及有关审批结果后,均应在10天内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到申请当事人。
7、在接到市计生委关于组织病残儿体检的通知后,及时通知当事人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体验。
8、按《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做好再生育子女健康状况的随访登记工作。
五、科技处的工作职责及程序
1、负责病残儿鉴定工作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履行所有的行政职能。
2、根据每次鉴定的工作量,采取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本次鉴定的专家,组成各专业鉴定小组。
3、负责审核《申请表,并根据专家鉴定的结果签署意见,整理材料及时向委员会主任办公会汇报,确认鉴定结果。并于3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做好病残儿鉴定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六、生育指标审批发放程序
生育指标审批发放应公开、公正,实行群众监督。
1、凡经市鉴定、审批同意生育二孩的夫妇,必须经区、县级市批准同意后,方可怀孕、生育。并按相关程序办理再生一个孩子的申请、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而自行怀孕、生育者,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2、经鉴定独生子女符合病残标准可生育二孩的母亲,必须按照市鉴定专家组做出的再生育指导意见进行孕前优生检查、围产期保健或产前诊断。接受所在区、县级市及镇、街的服务。有情况异常者,各区、县应及时报市计生委科技处。
经诊断发现胎儿不健康的,应主动告知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并配合落实补救措施。
七、其他事项:
1、申请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病残儿必须有完整的病历,包括病情记录、检验报告、治疗用药及治疗效果等情况。凡需系统治疗、观察的疾病,每季度要有一次全面的复查和检查报告,以利于鉴定组对残疾儿整个病程转归的分析。
2、申请鉴定、体检及外出会诊等费用,由申请人自负。
3、各病种的检查诊断和鉴定组确定的有关辅助检查项目,应在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4、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在鉴定期间履行职责。非鉴定期间任何机构和个人的意见不作为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依据。鉴定小组的鉴定结论必须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方能生效。
5、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和需要治疗观察的病例,可由鉴定小组提出处理意见,确定再次鉴定的时间。
6、当事人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直接反映到市计生委科技处;对市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7、参加申请鉴定的残疾儿的全部档案材料为永久性档案材料,由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年度分类归档长期存放,以便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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