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保管人的责任分担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6 09:24:33 153 人看过

仓储合同保管人的举证责任分担方式:应当由保管人承担其是否已全面、妥善的履行保管义务的举证责任。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管人对仓储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如存在仓储物灭失的情况,理应由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仓储合同保管人的举证责任分担具体是

1、仓储合同保管人的举证责任分担具体如下:仓储合同保管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证明责任,即保管人需对本人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及时通知了存货人有关仓储物的变质、损坏情况等提供证据。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二条,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二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三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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