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保全定义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4 15:37:18 212 人看过

一、专利权的保全定义是什么?

专利权的保全定义是将专利权来用于质押已担保自己的债权是可以实现的,因质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得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如果质权人的利益在存在可见减少情况下,并且是合理的,不是自己主观臆测的,且足以损害质权的权利时,在这个时候质权人对所质押的股权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保权权。也就是说质押的股权是可以保全的。对于符合条件的专利权获得者的规定是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才能够授予专利权。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称专利三性,缺一不可。

新颖性:就是要求在申请日前世界上没有的,没有公开销售、展览过;

创造性:就是要求比申请日前已有技术更先进;

实用性:就是要求能够工业化生产。

专利法还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要求与申请日前世界上已有的设计不相同且不相近似。

二、申请专利的程序是什么?

专利权的取得程序:

(1)专利的申请。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其中,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附有图纸;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也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2)专利的审查和批准。

专利局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书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专利局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视为撤回。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局仍然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就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专利权的保护对于专利权人来说是非常的重要的,通常情况之下,首先是需要提出专利权保护的申请的,在这种情况之下需要提交的,包括有请求书说明书以及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等,之后就是需要由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对此进行审查,然后才能够颁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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