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撤销行政行为之确认判决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0-29 01:19:43 487 人看过

[案情]

杨某系A县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东之一。2007年1月,杨某经与恋人王某商定,杨某将其从A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得的店面赠与王某,有关房屋办证手续由杨某负责。同年1月22日,杨某以王某的名义向A县房管局申请办证,房管局依法向王某颁发了产权证书。2007年2月,因杨某与王某闹矛盾,杨某单方向房管局申请注销了王某的店面产权,改将店面注册登记于自己名下,房管局为杨某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2008年1月,杨某将该店面转卖给了不知情的胡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08年3月,王某得知此事后至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房管局注销王某产权的行政行为,恢复王某产权证的合法有效性,并确认杨某为自己所办的产权证书无效。

[分歧]

本案如何处理,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撤销房管局注销王某产权的行政行为,确认杨某改为自己所办产权证无效。杨某将店面赠与王某并为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杨某的赠与行为已然完成,此时王某系该店面的合法所有人。事后,杨某未征得王某同意,私自到房管局申请变更登记,房管局未经严格审查,在王某未到场、未签字认可也未授权的情况下,将王某的产权擅自注销,并将店面转注册于杨某名下,房管局注销及登记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本可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因店面已由杨某卖给了不知情的胡某,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胡某对该店面善意取得,如判决房管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已然丧失意义,故仅撤销房管局注销王某产权的行政行为,确认房管局将店面登记于杨某名下的行政行为无效,但不予恢复王某的产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撤销房管局注销王某产权行为,同时责令房管局采取补救措施,恢复王某的产权。对于撤销房管局注销王某产权行为的理由同第一种观点,同时杨某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现因争议店面已由第三人善意取得,如果不责令房管局采取补救措施,恢复王某的产权,则不利于王某向杨某主张赔偿,从而不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判决确认房管局将王某产权变更为杨某的登记行为无效。房管局注销王某产权,为杨某办理注册登记行为实际上实施的就是变更产权登记行政行为,由于房管局违反法定程序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应无效,加之争议店面产权已由第三人善意取得,恢复王某的产权已无实际意义,故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适用确认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无效。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评析]

本案中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本案的处理应适用何种判决,二是胡某的行为是否属善意取得。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通常的理解是应当撤销,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或者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都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判决。

事实上,本案房管局注销王某的产权登记与为杨某的注册登记行为,实施的就是一个变更产权登记行为,房管局未经店面合法所有人王某同意即擅自变更产权归杨某,明显违法且明显超越行政主体职权,应属无效行政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决。同时依照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本案胡某受让店面时对房产的产权瑕疵完全不知情,且经公平交易受让了房产,属于善意取得。如果判决撤销房管局的变更产权登记行政行为,恢复王某的合法产权,则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了胡某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此时该店面的最后权属登记既成事实,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虽然明显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亦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8日 07: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行政确权和行政确认有何不同之处
    一、行政确权和行政确认有何不同之处行政确权与行政确认的区别主要是后者包括前者,行政确权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之间就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予以确认裁决的行为,属于行政确认的范畴。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证伪)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公安机关进行户口登记,公证机关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的公证行为,技术监督部门对于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认定等,都属于行政确认。行政确权是政府机关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二、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的区别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的区别:1.行为对象不同。行政确认主要指对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行政许可的对象是许可获得为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2.法律效果不同,未经许可而从事的行为将发生违法后果;3.所为意思不同;4.行为性质不同,行政确认属于确认性或宣示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形成性行政行为。三
    2023-10-27
    299人看过
  • 认定无行为能力的判决的撤销
    公民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如果经过治疗病情痊愈,精神恢复常,能够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清醒地处理自己的事务,那么,造成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此时,如果任凭原判决继续有效,不仅有损于该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该公民参加民事流转活动。在这种情况下,被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人民法院根据该公民本人或其护人的申请,经查证属实后,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从法律上恢复该公民的民事行为力,同时撤销对他的监护。但必须以有关人员的申请为依据,人民法院不依职权主动进行。
    2023-06-08
    167人看过
  • 法院判决撤销行政行为后应该怎么办
    一、法院判决撤销行政行为后应该怎么办法院如果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就必须对同一事件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为,而且还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二、如何撤销民事已生效的判决如果不服法院判决,可以在自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提起上诉;法院的判决是不能通过申请撤销的,如果你上诉了,该判决就不会生效。三、生效民事判决产生的法律后果一般认为,民事判决生效后产生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后果:1、拘束力无论是一审判决还是上诉审判决,在
    2023-06-18
    70人看过
  • 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行政行为的形式有哪些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一、行政诉讼如何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行政诉讼中,如果法院经审查后,发现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可以认定为行政机关认定事实不清,可以判决变更行政行为;如果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也可以认定为行政机关认定事实不清,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二、行政复议的决定有哪些效力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
    2023-06-29
    319人看过
  • 行政判决变更撤销确认无效的情况是怎样的?
    1、行政判决变更判决变更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改变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能变更,只有在特别情况下才可变更。《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2、行政判决撤销《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6)明显不当的。3、行政判决确认无效《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一、行政判决的特点1、强
    2023-04-04
    93人看过
  • 行政行为程序瑕疵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因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符,但由于该建设用地批准书早已过有效期限,现已失效,10月29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东乡县国土资源局向第三人乐某某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行为违法。1953年,原告邱某某的丈夫夫乐某(已去世)向潘某某购得房屋一栋。1999年7月,夫妻俩决定将所购砖木结构的平房进行改建,由第三人乐某某前往办理有关手续。第三人乐某某未经原告夫妇同意,于1999年7月27日向被告东乡县国土资源局递交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申请表,申请将座落于张家巷11号的75㎡土地转让到其自己名下,被告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一九五三年契约办理,但一直没有为第三人办理相关土地权属登记,也没有向第三人颁布土地使用权证。第三人又于1999年8月20日以其自己名义向被告递交了城镇个人非农建设用地申请表,申请对张家巷11号的宅地进行改建,申请用地面积75㎡,申请人为第三人乐
    2023-06-11
    176人看过
  • 被撤销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有什么判决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可以判决被告重新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受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判决的依据是什么人民法院受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判决的依据是当事人提交上来的案件资料,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表明:1、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这是地域管辖原则的体现,也是工伤待遇争议案件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2、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级别管辖原则的体现。也就是说,工伤待遇争议的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的终审。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2023-08-06
    125人看过
  • 行政行为的撤销中止可以吗?
    一、行政行为的撤销中止可以吗?1、撤销的行政行为不可以被中止,这是由于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2、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①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②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3、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①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②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而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③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责任)。二、行政行为撤销和无效的区别是什么?无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
    2024-01-27
    330人看过
  • 行政行为撤销是哪一种行为
    行政行为撒销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若是发现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机关予以撤销,使相应行政行为失去法律效力。撒销是针对一般违法或者不适当行政行为而言的。一、判决行政行为违法的法律后果判决行政行为违法,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情形,法院应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如果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形,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情形,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二、许可证撤回与撤销的区别首先,发生的原因不同:行政行为的撤回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行政许可所的依据发生变化,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将已作出的行政许可予以撤回,而行政行为的撤销一般是由于在作出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其次,四者作出的程序不同,通常在实
    2023-06-28
    237人看过
  • 行政复议可以确认行政行为中的违法行为吗
    行政复议后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会撤销该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23-03-16
    55人看过
  • 不能被撤销的行政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该项所规定的确认违法判决,主要是针对违法的事实行为。所谓事实行为,是与法律行为相对的概念,是指一切并非以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发生事实效果为目的的行政措施。事实行为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创设、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效果,因而不能成为撤销判决的对象,在其违法时只能适用确认判决。该项所规定的确认违法判决,还适用于在作出判决前行政行为已经了结,亦即已经执行完毕而无恢复原状可能或因其他事由而消灭的情形。因为该行政行为已无可撤销之效力,只能判决确认违法。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1、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虽然都属于行政行为。但二者也存在本质区别,表现在:(1)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而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
    2023-07-05
    129人看过
  • 行政机关协助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的行政行为之不可诉质疑
    2004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法释【2004】6号,以下简称《批复》),认为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损害,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批复》为长期困扰法院与行政机关的一个难题提供了一种解决思路,但仔细分析,并从实践的角度考察,这个解题思路并非无懈可击、完美无缺,它不仅没有在从根本上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且还可能引发新的问题。首先,可能对我国依法行政的进程造成负面影响。依法行政已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核心工程,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也被社会认同,并受到社会的广泛监督。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2023-06-06
    70人看过
  • 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问题
    行政确认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还是可能构成实际影响的,所以,行政相对人一般是可以起诉的。不过,在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有两类:1、公证行为公证的范围非常广泛,对合同、遗嘱、继承权、收养关系、亲属关系、身份、学历、经历等等。【认为公证行为不可诉的理由】公证行为的拘束力较弱,经过公证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协商改变;经过公证的事项若发生纠纷,公证机关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法院在审理纠纷的时候,可以不受公证行为的约束;目前司法部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中规定,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后向法院起诉。但不能依据该规定得出以下结论:对被复议的行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2、事故责任认定目前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及
    2023-06-06
    353人看过
  • 行政确认属于什么行政行为?
    1.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确认行为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并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作出。2.行政确认是羁束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进行行政确认时,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并尊重客观性质中性非处分性一、分类(1)按行为的动因不同可分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2)按行政确认对他种行为的关系,可以分为独立的行政确认与附属性的行政确认。独立的行政确认是指不依赖他种行政行为而独立存在的行政确认行为。即这种行为不是他种行政行为成立的必要前提。附属性的行政确认,是指他种行政行为依赖于该行为补充。按照行政确认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对身份、能力(或资格)、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对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主要有:不动产所有权的行政确认、不动产使用权的行政确认、经营权的行政确认、工业产权的行政确认。二、确认的类型公安管理中的确认主要由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尸体、路况
    2023-03-23
    149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怎么办
      江西在线咨询 2021-07-09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 行政行为法院判决撤销包括了哪些行为?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01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作出撤销全部或者部分的判决: 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职权的; 滥用职权的; 明显不当的。
    • 哪些情形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7-26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
    • 请问行政复议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怎么判决?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16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为行政救济制度,可以依法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效力。对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原行政行为的关系,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因复议维持决定在内容上与原行政行为具有一致性,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而如果原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或确认违法,因原行政行为已被复议决定所取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
    • 行政处罚不撤销可以刑事判决吗?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19
      1、行政处罚不撤销一般不可以刑事判决。 2、如果是一个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只处一种处罚,或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如果先已经受过行政处罚,后构成犯罪需要刑事处罚,已经执行的行政处罚应该抵折刑期。 3、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