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程序中的法定事项包括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0 09:41:35 213 人看过

一、听证程序中的法定事项包括哪些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被处罚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罚听证时间的期限

行政处罚法对听证时间的期限主要分为三类,总结如下:

(一)申请时间: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提示:行政许可的听证申请是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

(二)组织时间:无规定

提示: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日内组织行政许可的听证

(三)告知时间

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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