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送达难在哪里?
因起诉状列明的一个自然人被告法院找不到,无法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93条的规定,将《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送交”对方当事人,所以迟迟未立案。要求我的当事人找到被告,送交《起诉状》副本后给予立案。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这里所说的“送交”并不是必须将《起诉状》和证据材料送到被告本人手里,所规定的送交,应指多种方式:包括当面送达,公告送达,留置送达等多种方式。毕竟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也是根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上面被告的地址写的,
何况,该法院的理由也不成立:因为只有案件受理以后,才可以将起诉状和证据材料送达被告,总不能在未受理的情况下,将起诉状和证据材料送达被告。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
1、适用主体。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作了特别规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适用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
3、提起时限。《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
4、提起事由。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必须符合以下法定事由:
(1)程序条件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即第三人未参加诉讼的责任不在于其本人,因自己的原因而没有参加诉讼的,不能提出撤销之诉。
(2)实体条件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也就是说提起时必须有证据证明,必须针对针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必须是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内容包括部分内容和全部内容。
(3)结果条件是民事权益受损害。也就是说,有损害民事权益的后果,第三人才得主张撤销权利。
5、适用客体。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客体是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因其所及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尚未得以确定,不具有终局性的法律效力,对第三人未构成实质的损害,就无从提起此诉。
6、审理范围。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当围绕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对第三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为审查重点,围绕涉及第三人相关事项进行审理,对于不涉及第三人事项的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不在审查范围之列。
第三人撤销之诉本来就比较困难,法院如果不能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将使第三人撤销之路更加艰难。对于“第三人”范围的界定,是以“与诉讼标的或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标准,不仅包括对于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又包括虽无独立请求权,但其权利受到生效文书效力拘束,只有通过撤销判决才能获得救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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