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债权转让引发的纠纷有哪些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20:04:34 306 人看过

虚假债权转让纠纷包括:

1、在剥离之前,债务人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到银行,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法院已经执行,但由于银行本身的错误未能核销,已经清偿的债权被转让,受让人发现后发生纠纷;

2、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者扣押物的债权设定有抵押权,或者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银行通过处置实现部分债权;

3、真正的债权假合同银行在转让债权时,债权是真实的,但由于缺乏借款合同等手续,伪造了合同等借款手续,受让人行使权利时,债务人不予承认,或者即使银行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真实存在,受让人因与转让合同不同的债权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而发生纠纷;

4、新贷还旧贷银行已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变更合同,但在转让过程中错误地将旧贷手续作为债权依据交付,或旧贷手续本不规范,在审计检查活动中,为了掩盖不规范的贷款,自行转让资金偿还旧贷款,但未签订新合同,原手续仍作为转让时债权的依据,受让人受让债权后,以手续所表明的债权已清偿为由向银行提起诉讼;

5、债权转让前,由于银行原因难以实现债权,但转让时没有明确说明,受让人以银行未履行义务为由要求银行承担责任。

虚假债权转让纠纷怎样处理

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的处理方式

(一)因银行不良债权剥离纠纷,从资产公司购买债权的受让人不得直接起诉银行;

(二)根据国务院分配额度划转的不良资产,受让人不得以债权虚假为由提出返还或赔偿的要求;

(三)受让人要求按虚假债权的全部数额支付价款,或请求可得利益的,不予支持。

(四)虚假债权转让合同中,银行因欺诈而致合同可撤销,同时亦构成侵权,受让人可选择请求方式。

什么是虚假债权转让?

虚假债权转让是指银行在对不良资产打包处理的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或者其他原因将本来不存在或者已经清偿的债权转让给他人。虚假债权转让通常有以下表现形式:

(一)不良资产剥离前已受清偿。剥离前债务人确已向银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种情况下,如法院已执行,但由于银行自身的失误未能核销,以致将本已受清偿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发现后形成纠纷。

(二)不良资产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债权设定有抵押权,或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银行通过对物的处置变现实现了部分债权。仅如此,与第1种类型并无不同,实践中的情况是:由于银行在变现时,大多与债务人未再订立合同,故受让人往往并不按银行实际变现数额来请求,而是按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来认定虚假债权数额。在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受让人则主张银行接受了以物抵债,如未明确约定按变现价值确定抵债数额,则应视为是对全部债之冲抵。双方就此意见分歧引起纠纷。

(三)真债权假合同。银行在转让债权时,债权是真实存在的,但因借款合同等手续欠缺而伪造合同等借款手续。受让人行使权利时,债务人不予认可,或即使银行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真实存在的,受让人以与转让的合同非同一笔债权之由而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而形成纠纷。

(四)新贷还旧贷。银行已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变更合同,但转让时失误将旧贷手续作为债权依据交付,或旧贷手续本不规范,在审计检查活动中为掩盖不规范贷款,自行划转资金还旧贷,但未订立新的合同,转让时仍将原手续作为债权依据。受让人受让债权后,以手续所表明的债权已清偿之由对银行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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