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房屋拆迁法规与管理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22:42:08 493 人看过

【阅读全文】

印发《中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3]7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中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生态环境改善和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各项拆迁手续,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的单位。

第五条中山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负责房屋拆迁人及拆迁单位资格审查、核发拆迁许可证及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三)监督房屋拆迁计划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四)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拆迁争议进行裁决;

(五)监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

(六)查处房屋拆迁违法行为;

(七)负责对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审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及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发展计划、规划、建设、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50%的存款证明;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拆迁计划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确切的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

拆迁方案应包括拆迁范围房屋的基本状况,产权人状况,拆迁的实施步骤,拆迁的各项补偿费、补助费匡算,拆迁资金落实情况,安置用房和周转用房的准备情况,拆迁方式(自行拆迁还是委托拆迁),实行委托拆迁的拆迁单位的资格条件,规划批准拟保留绿地、建筑的保护措施等。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拆迁人必须具有与其拆迁补偿安置量相适应的资金,并存入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专门帐户。拆迁人已存入的资金不少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50%后,金融机构才能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可与拆迁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督促拆迁人和金融机构按照协议内容使用、划拨资金。

双鸭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双鸭山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动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动迁办)对本行政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规划、建设、国土、公安、工商、教育、供水、供电、国有资产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配合市动迁办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五条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须向市动迁办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拆迁范围图;

(五)市动迁办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六)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方案。

第六条拆迁人应当将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市动迁办指定的银行帐户,补偿安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市动迁办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市动迁办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向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发布通告,公布拆迁人,拆迁承办单位,价格评估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

第八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

自行拆迁的单位,应当有依法取得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

拆迁人委托拆迁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拆迁承办单位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委托费用,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动迁办备案。

第九条拆迁人、承办人与被迁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和安置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付款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报市动迁办存档。

第十条拆迁承办单位经市动迁办批准后方可进行户情调查、拆迁政策宣传、组织签订和实施拆迁补偿、接待调解拆迁承办中的咨询、纠纷事宜。

拆迁承办单位因拆迁造成争议的,争议未解决前,拆迁承办单位不得申请新的拆迁承办业务。

第十一条房屋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度以市场比较法为主进行房地产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过程、结果及有关文件资料报市动迁办备案。

第十二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动迁办裁决。市动迁办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拆迁的执行。

第十三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动迁办组织有关部门实行强制拆迁,或者由市动迁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四条拆迁人完成拆迁后,市动迁办应当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收。并参加市政府组织的经济适用的住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市动迁办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迁被补偿与安置

第十六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迁的补偿方式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逾期不拆除的,由拆迁人拆除,以料抵工。拆除未超过规划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按临时建筑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七条拆除长期居住的无照房屋,具备下列四项条件,可确定为独立户:

(一)建设在规划法颁布之前的无照建筑;

(二)具备居住条件的有取暖设施和厨房的房屋;

(三)具备15平方米以上的房屋;

(四)确无其它住处的住户。

具备独立户标准的,可参照同结构的有照房屋价格折半予以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第十八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补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房屋的结构和成新,由拆迁人委托市动迁审定的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等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十九条对住宅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应当按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和单元立体分配形式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不找楼层差价,并按被拆迁人搬迁时间由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自选房号。

第二十条对非住宅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应当按实际发生的成本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原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发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搬迁,拆迁人应当发给搬迁费。货币补偿的,每户发给搬迁费400元;产权调换的,每户发给搬迁费800元。

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搬迁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发给搬迁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用房的,由拆迁人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计发一次性临时补助费;由拆迁人解决临时用房的,不发给临时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被拆迁人安装的住宅电话、公用电话的移机费用,由拆迁人按电信管理部门现时规定的移机费标准支付承担。移机确属有困难的,可按现价给予补偿。单位安装的,补偿费支付给单位;个人安装的,补偿费支付给个人。被拆迁人安装的有线电视,由拆迁人按有线电视台当年的规定标准发给移机费。移机确属困难的,可按现价补偿安装费。

第二十三条因拆迁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非住宅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上年度应当纳税所得额和职工平均工资,结合过渡期限,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取得房屋拆迁人许可证而擅自拆迁或者未按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拆迁的,责令拆迁人停止拆迁,并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处以已经拆迁建设物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被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二十六条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擅自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或擅自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责令停止,并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有关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借拆迁之机卡要房屋或索要财物的,应当退还房屋,没收非法所得,并由有关部门给予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阻碍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公然侮辱、殴打拆迁部门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县人发政府拆迁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动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应用、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1月24日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双鸭山市城市建设动迁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31日 19:2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全相关文章
  •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7)[失效]
    【法规名称】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7)[失效]【颁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查看【发文字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颁布时间】1997-02-05【实施时间】1997-03-15【效力属性】失效【正文】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7)[失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和国家、省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城市建设或者政府为解决危房棚户区居民住房,需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引起的搬迁、安置、补偿等拆迁事宜,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持有合法产权证照或者依法批准建设的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含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
    2023-04-22
    320人看过
  • 苏州市吴中区农村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建设顺利进行,参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和《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吴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区各镇内(含开发区、度假区,下同),因建设需要,拆迁农村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对其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国家级大型工程,如开河、高速公路等除外)本办法所称农村房屋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第三条农村房屋拆迁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进行,不得随意改变建设项目性质和用途。第四条区建设局是农村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区建设局委托,对本辖区内的农村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农村房屋拆迁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第六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并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
    2023-04-27
    58人看过
  • 扬州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版)
    江苏省扬州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07-14生效日期:2002-07-14发布部门: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在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暂行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暂行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四条扬州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计划、规划
    2023-07-04
    183人看过
  •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2022-04-07
    147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的赔偿标准与法律法规
    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一、产权调换的补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即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补偿标准是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二、货币补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计算。深圳的城市更新补偿标准规定了多种搬迁补偿方式。明确物业权利人可以自主选择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搬迁补偿方式,充分尊重物业权利人的自主意愿,发挥居民的积极性。规定了搬迁安置最低补偿标准。明确已登记的商品性质住宅物业(即红本住宅)采用原地产权置换的,按照套内面积不少于1:1的比例进行补偿,其他合法建筑和历史违建的搬迁补偿标准,由市场主体与物业权利人参照本市房屋征收相关规定协商确定。规定了面积误差处置方式。明确要求产权置换的实际面积不得少于约定面积,产权置换面积因误差导致超出面积在3%以内的,物业权利人可以不再支付超面积部分的房价,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规定了不动产权属注销节点。明确市
    2023-07-24
    92人看过
  • 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规定及管理
    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12-04生效日期:2002-12-04发布部门: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9号《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10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二二年十二月四日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池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池州市城市主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拆迁房屋的,并需要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城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2023-07-03
    115人看过
  •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如下: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房屋拆迁资格,进行自行拆迁或受拆迁人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提供拆迁服务的单位。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规划区域内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域的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第五条申请设立的房屋拆迁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拆迁业务。第六条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向登记机关所在地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临时资格
    2023-06-26
    74人看过
  • 扩展资料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1997年7月30日由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文件。一、我国著作权法的第几次修正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一共经历三次修改,2020年11月为其第三次修改。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二、甘肃工业企业拆迁补偿标准一般情况下,甘肃省企业厂房拆迁赔偿标准:1、房屋拆迁费,要按厂房标准补偿。没有房产证的,至少要按厂房或是靠近厂房标准进行补偿;2、构附着着物补偿费,包括了:地坝、水池、植物、道路、堡坎等;3、设备折旧处理。不能搬迁的设备和设施,可通过提供发票,进行折旧处理后补偿。三、著作权法到底一共几次修正一共三次修正。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2023-06-23
    258人看过
  • 北京市拆迁房屋单位管理规定
    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4-22生效日期:2003-05-01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土房管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从事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拆迁单位类型)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包括自行拆迁单位和受托拆迁单位。自行拆迁单位是指内部常设拆迁部门,具备房屋拆迁资格,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对本单位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受托拆迁单位是指具备房屋拆迁资格,受拆迁人委托,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对拆迁人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拆迁的单位。第四条(资质管理制度)本市对
    2023-07-02
    69人看过
  • 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项用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盘锦市房产局是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盘锦市房产局做好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工作。第四条建设单位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设立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门帐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如实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到位证明。第五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包括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资金、产权调换安置资金、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其他按有关规定应支付的拆迁补偿安置费
    2023-06-10
    322人看过
  •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1188号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文物古迹。北京市危旧房改造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鼓励居民结合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危旧房改造。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和被拆迁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一、如何计算房屋拆迁赔偿数额(1)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包含两部分内容,即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区位补偿价,区位补偿价由被拆迁房屋的基准地价和基准房价构成,重置成新价是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和成新折扣的结合。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基准地价×K+基准房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其中,K为容积率修正系数。(2)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包含两部分内容,即房屋区位补偿价和地上物补偿价。计算公式为;非住宅房屋拆迁价格=区位价格×K1×K2×K3×建筑面积+地上物补偿价。其中,K1为容积率调整系数;K2为
    2023-03-06
    101人看过
  •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内容是怎样的?
    一、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内容是怎样的?拆迁人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补偿计算公式调整为:补偿款拆迁补偿价格×原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拆迁补贴面积其中,拆迁补贴面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拆迁补贴面积原建筑面积×拆迁补偿系数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政府参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确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执行。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本市计划的道路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环境保护、污水管道和处理城市河湖、电力、邮政、电信等城市市政建设工程的房屋拆迁,拆迁补偿价格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范围内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水平确定;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拆迁补偿系数一般为0.7,本市近郊区和远郊、县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
    2023-06-03
    345人看过
  • 房屋赠与拆迁的手续办理方法
    1、房屋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根据规定,房屋赠与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2、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凭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材料,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3、办理公证。根据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手续。4、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转移过户登记。5、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且赠与人已将房屋产权证原件交给受赠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居住证的办理手续外地的朋友如果在西安工作生活的话是需要办理西安居住证的,西安居住证应该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按照一定的手续、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即可办理。1.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
    2023-07-03
    322人看过
  •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修正)(失效)
    【阅读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三章拆迁补偿第四章拆迁安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房屋拆迁补偿和房屋拆迁安置,均适用本办法。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第四条拆迁人必须>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行
    2023-06-08
    465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全
    词条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 更多>

    #保全
    相关咨询
    •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什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全文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4-28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
    •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已经实施的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1-24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拆迁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安置人口认定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通知)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告知拆迁范围所在地的区、县房地管理部门,由区、县房地管理部门通知公安部
    • 上海市拆迁房屋拆迁处理办法
      贵州在线咨询 2021-04-08
      第一条为保证国家建设和城市改造的需要,妥善处理拆迁房屋中的问题,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必须拆迁房屋时,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三条各项建设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尽量少拆房屋。必须拆除房屋时,应当尽量避免拆除质量较好的房屋。未经批准,任何
    • 唐山市宅基地管理办法中拆迁的规定是什么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06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产权置换分为两种方式: 1、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
    • 拆迁房屋管理办法是什么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5-21
      第六条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按照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定点红线图);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6、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