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21:31:46 198 人看过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根据《工商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因工外出期间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2、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3、员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强调的是“工作原因”。如果员工在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律师补充: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公司作为管理者,在社会一般认识应当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而没有及时搜集、固定、提交证据的情况下,导致后续劳动行政部门、人民法院本可能进一步依职权调查、核实证据还原客观真实的愿望落空,亦使得该公司承担败诉后果具有了法律上的必然性。同时,从人道主义的角度看,职工发生事故伤害,这本是各方都不愿出现的事情,作为用人单位也应主动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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