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职业病诊断,如何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8:20:11 181 人看过

如何申请职业病诊断

1)劳动者可以向本市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资质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并批准)。市卫生部门负责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有异议的,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督,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收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资料。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关材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材料,用人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如实提供。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信息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请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其他资料有异议的,或者用人单位不提供有关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综上所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职工不直接与安监部门打交道,如何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控制职业病危害的方法主要有工程控制技术,职业健康管理和个人防护用品

在实际工作中,仅采取上述方法之一是不好的,但要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必须采取技术、管理、个人防护用品三种措施和方法

,工业生产中经常采用通风技术控制粉尘、毒物、热量、湿度等有害污染,但同时必须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制定、完善和实施通风管理规章制度,提供配套的个人防护设施,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工业防毒技术是控制有毒有害气体的重要手段,燃烧净化技术用于销毁有毒有害气体、蒸汽或烟尘,使之成为无毒无害的物质;采用液体吸收剂有选择地吸收和去除部分有害气体等

同时,要加强工业防毒管理,配备配套的个人防护设施,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有效控制职业危害

此外,还要使用低噪声材料,采用低噪声设备和低噪声工艺控制噪声源;通过规划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来实现对噪声传播的控制

当上述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仍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时,对作业人员的人身保护也是控制噪声危害的一种经济有效的方法,常用的防护方法有抗噪声耳塞、耳罩、头盔等,

如果被诊断为有职业病,工人可根据诊断结果和香港的要求向单位索赔,以避免相应的伤害。申请职业病诊断后,可以找律师帮我们维护权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7日 10:1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职业病相关文章
  • 哪些情形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无效
    一、哪些情形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无效1、职业病诊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1)超出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2)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3)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2、法律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二、申请职业病诊断应提供哪些材料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1)职业史、既往史;(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2023-06-14
    121人看过
  • 可申请仲裁有争议职业病诊断
    12月31日上午10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北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刚刚通过的职业病防治法回答记者提问。新华社记者就职业病防治法提问:从刚才的介绍当中可以看出职业病防治目前面临的形势还是比较严峻的,能否介绍一下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在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方面的思路是什么?有哪些措施可以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的诊断?卫生部监督局局长苏志先生表示,诊断职业病,应当综合分析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等因素。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等资料;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可以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的诊断、鉴
    2023-06-09
    125人看过
  • 医疗机构如何诊断和确认职业病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在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后,应当分析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因素,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在职业病诊断的实际工作中,除了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外,必要时,诊断机构要深入现场,针对诊断中的疑点进行取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为申请职业病诊断的劳动者提供有关资料。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诊断结束后,必须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劳动者可以依据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职业病待遇。如果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该怎么
    2023-08-12
    195人看过
  • 应当如何进行职业病诊断的鉴定?
    为了充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对职业病认定采取“一诊断两鉴定”制度。也就是说,劳动者首先依法进行职业病诊断,对诊断不服的,可以申请首次鉴定,对首次鉴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再鉴定。再鉴定为最终鉴定。根据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2023-06-05
    185人看过
  • 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诊断需知
    四、职业病诊断费用为多少根据国家物价部门的统一规定,职业病诊断费用为¥1500.00元。五、对职业病诊断结论不服如何处理如果对职业病诊断结论不服,可以在一个月内向东莞市卫生监督所提出首次职业病鉴定。六、职业病诊断咨询电话是多少如对职业病诊断有疑问,可以拨打6进行咨询。
    2022-12-13
    446人看过
  • 申请提交《职业病诊断申接触情
    一、申请提交《职业病诊断申接触情况、临床表现和就诊情况、申请诊断职业病种类。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二、提交材料: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尘肺病诊断申请者需提供相隔六个月以上的合格的高仟伏胸片(二张以上)。所有材料应加盖提供材料单位公章,说明材料属实。
    2024-02-07
    408人看过
  • 职业病诊断医师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有什么要求
    一、职业病诊断医师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有什么要求1、职业病诊断医师从事的要求如下:(1)应当依法在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的诊断项目范围内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不得从事超出其职业病诊断资格范围的职业病诊断工作;(2)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职业医学等领域的继续医学教育。2、法律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二、得了职业病怎么办职业病必须是列在《职业病目录》中,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因此,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职业病,得了《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职业病。劳动者如果怀疑所得的疾病为职业病,应当及时到当地卫生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鉴定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按照《
    2023-06-17
    382人看过
  • 哪几类疾病属于职业病?如何申请职业病鉴定?
    一、哪几类疾病属于职业病根据我国于2013年施行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说明,职业病总共分为10大类:1、尘肺病;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3、职业中毒;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6、职业性皮肤病;7、职业性眼病;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9、职业性肿瘤;10、其他职业病。职业病中的10大类中包括132中疾病,而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除了上述的10大类132中疾病外,其他疾病不属于职业病,即使属于《职业病分类与目录》中的疾病,也需要经过职业病鉴定机构诊断后才可以认定是职业病。二、职业病如何申请鉴定职业病的鉴定申请可以告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的,劳动者也可以自行提出职业病鉴定申请。1、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者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鉴定机构进行诊断;2、提交用人单位、劳动者本人相关信息,过往病史和职业健康检查等材料;3、职业病鉴定机构受理并发出
    2023-06-28
    80人看过
  • 离职多年员工被诊断为职业病如何处理?
    问:我是一煤炭企业的劳资工作人员,我单位有一职工,1995年10月参加工作,2000年9月劳动合同期满,经单位考核不合格,终止了劳动合同。2006年10月他本人到职业病防治医院检查,检查出尘肺I期。他现在到单位来,要求单位赔偿。请问:对于离开单位一段时间后的员工被诊断为职业病应该如何处理?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2002年发布的《职业病目录》的规定,尘肺病被列为十大类职业病的一类。因此该职工所患疾病为职业病没有疑义。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4条规定: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以及第53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从这两条的规定可知,该职工的工作变动不影响其享受相关的待遇。贵单位目前需要查证一下该职工离开公司这6年期间是
    2023-06-27
    486人看过
  • 未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怎么办
    一、未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怎么办1、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给予以处处罚:(1)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二、职业病如何赔偿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工伤保险等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2、在职业病防治中,进一步保护工人的健康及权益,明确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及离岗后的医学随访,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体检应视为正常出勤,并承担相应费用。3、劳动者离开原岗位或原用人单位后,两年内出现疑似职业病症状的
    2023-06-14
    347人看过
  • 江苏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医师队伍建设,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行为,提高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素养,保障职业病诊断医师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范围内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活动的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的资格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医师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的专业技术培训、资格考试、业务指导和日常考核管理。省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省卫生监督所负责职业病诊断医师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的申请受理和日常监督管理。第四条职业病诊断医师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职业病诊断、鉴定和职
    2023-08-17
    77人看过
  • 职业病诊断机构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怎么办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怎么办1、职业病诊断机构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按以下方式处理:(1)、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依法提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调查。(2)、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现场调查。2、法律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二、如何控制职业病的危害1.职业危害预评价:在建设项目前期,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应用卫生评价的原理和方法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进行预测性评价。2.“三同时”:建设项目的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3.设计审查:审查是否将预评价提出的防护措施建议和要求落实到建设项目的设计中。4.竣工验收评价: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期间,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建设项目存在职业有害因素浓度(强度)进行测定,对除尘、排毒、通风、照明等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辅助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
    2023-06-14
    178人看过
  • 疑似职业病多少天内申请诊断
    一、疑似职业病多少天内申请诊断1.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需自收到详尽完备的申请资料之日起的第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这些资料的全面审核工作。若发现资料齐备,便会立即发放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反之,若资料存在缺失的情况,办事机构则需将此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请其进行补充更正。2.当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接受到相关鉴定申请书之后,需要在五十日(即六十工作日)之内组织完成对该案件的鉴定审理工作。3.如果当事人对于职业病诊断结果存在任何疑虑或争议,他有权在接收到职业病诊断证明文件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区域的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的鉴定申请。4.一旦当事人对设区市区域级别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所给出的鉴定意见持有不同看法时,他们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一级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即向原鉴定机构所在省份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鉴定的申诉
    2024-07-20
    422人看过
  •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XXXXX公司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1.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2.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力资源部、环保安全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
    2023-04-24
    343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职业病
    词条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诊断为法定职业病的,需由诊断部门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患者在治疗休息期间,以及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 更多>

    #职业病
    相关咨询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如何进行职业病诊断?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03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第二十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结论。第二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
    • 如何办理职业病诊断证明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16
      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二)诊断结论。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载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三)诊断时间。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
    • 职业病诊断异议如何解决啊?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规定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第十八条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
    • 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机构(如指定或申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18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申请职业病诊断程序和规定如下: (1)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可以向本市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提出(该资质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批准)。职业病诊断机构由市卫生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等有异议的,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管。 (2)劳动者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
    • 如果要申请职业病诊断应该找哪个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应该找哪个部门申请
      北京在线咨询 2021-12-31
      职业病诊断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标准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