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2 10:32:56 500 人看过

一、怎样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权

1、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权的方式:根据相关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在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后,需要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质押登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必备特征

尽管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以一定的应收账款来设定质押,但并不是所有应收账款都可以成为质押的标的,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1)可转让性,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的。如当事人在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贸易或者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基于该基础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权利是不可以转让的,基础合同的权利义务只及于合同双方。则履行这样的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就不能作为质押标的。此外,基于特定的与人身性质不能分割的缘由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也不适宜作为质押标的。

(2)特定性,亦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的有关要素,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基础合同的履行程度等必须明确、具体和固定化。由于应收账款作为普通债权没有物化的书面记载来固定化作为权利凭证,质权人对于质物主张质权的依据主要依靠上述要素来予以明确。为此,各承认应收账款质押国家的立法,都对质押合同关于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的描述,作出尽可能详尽的要求,否则在面临诉讼时,就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时效性,即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必须尚未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超过,便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从法律权利已蜕变为一种自然权利。因此,从保障银行债权的角度出发,一方面,银行在选取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时应确保该应收账款债权尚未超过诉讼时效;另一方面,在融资期限内也要对应收账款债权的时效予以充分关注,及时督促出质人中断诉讼时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0日 22: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质权相关文章
  • 应收账款质权构成要件
    一、应收账款质权构成要件(一)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二、应收账款质权拥有哪些特征尽管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以一定的应收账款来设定质押,但并不是所有应收账款都可以成为质押的标的,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具备以下特征:(一)可转让性,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的。如当事人在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贸易或者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基于该基础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权利是不可以转让的,基础合同的权利义务只及于合同双方。则履行这样的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就不能作为质押标的。此外,基于特定的与人身性质不能分割的缘由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也不适宜作为质押标的。(二)特定性,亦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的有关要素,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基础合同的履行程度等必须明确、具体和固定化。由于应收账款作为普通
    2023-06-08
    190人看过
  • 应收账款质权的权利与义务
    应收账款质权指的是以应收账款设定的权利质权。应收账款是指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应向购货单位或顾客收取的款项,实质是一般债权,是许多企业的一项重要财产。为利于企业融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允许以之出质。设立此质权,应签署书面质押合同,向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并应将设立质押的事实通知应收账款的付款人。应收账款是指什么怎么产生的在资产负债表上,应收账款列为流动资产,其范围是指那些预计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收回的应收款项。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为扩大销售并及时收回货款,往往会给购货单位一些优惠条件,这些优惠条件通常是以折扣体现的。通-用的折扣办法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两种。商业折扣是指企业可以从货品价目单上规定的价格中扣减的一定数额。此项数额通常用百分比来表示,如10%、15%、20%等,扣减后的净额才是实际销售价格。因此,在存在商业折扣的情况下,企业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应按扣除商业折扣
    2023-07-02
    315人看过
  • 民法典的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有什么规定
    一、民法典的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有什么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质押后,不得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二、质押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物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质权发生的依据,同时也确定了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质物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2023-04-19
    479人看过
  • 怎样区分预收账款和应收账款
    1.应收账款是资产类科目。应收账款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货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是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权。2.预收账款是负债类科目。预收账款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先收取的款项。企业在发货前预收的货款,应作为企业的一项负债。销售的时候先收钱后付货的是预收账款,先付货后收钱的是应收账款。应收账款主要用于赊销,销售的时候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增值税”,收款的时候,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如果已售出商品还没收到钱,计入应收账款的借方。虽然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的性质不一样,但是他们核算的都是销售业务,而且收钱时都是贷记“应收和预收”,发货时都是借记“预收和应收”所以借贷方核算的内容是一致的。应收账款核算符合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的所产生的债权,对债权人来说是一项资产。预收账款核算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根据合同
    2023-06-12
    168人看过
  • 民法典规定应收账款可以出质吗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可以出质。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民法典规定出质的动产质权人可以使用吗?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除非经过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不能擅自使用出质财产,擅自使用出质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质权人应当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
    2023-08-01
    404人看过
  • 要怎么去实现应收账款质押权
    一、要怎么去实现应收账款质押权由于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为请求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权利,故将此类“请求给付金钱的权利”如果依照实现质权的一般规则来寻求实现,即通过拍卖或变卖方式再转化为金钱,既存在将作为一般等价物的金钱特定化的困难,也无实际意义,更没有经济上和法理上的价值。因此,在与我国采取类似立法的国家中,多数都支持质权人直接要求次债务人直接付款。例如,台湾地区的民法典物权篇第九百零五条即规定:“为质权目标物之债权,以金钱给付为内容,而其清偿期先于其所担保债权之清偿期者,质权人得请求债务人提存之,并对提存物行使其质权。为质权目标物之债权,以金钱给付为内容,而其清偿期后于其所担保债权之清偿期者,质权人于其清偿期届至时,得就担保之债权额,为给付之请求”。类似地,德国民法典第1282条第1款即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债权,而债务人只能向质权人履行给付”。日本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也规定:“质权
    2023-05-06
    421人看过
  • 民法典关于应收账款质押权的规定
    一、民法典关于应收账款质押权的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六条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是什么应收账款质押属于权利质押,以应收账款做质押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1、有价证券。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基金份额、股权。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3、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4、应收账款:登记设立。质权自
    2023-06-19
    140人看过
  • 应收账款质权拥有哪些特征
    一、应收账款质权拥有哪些特征应收账款质权拥有以下特征:1.可转让性,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的。如当事人在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贸易或者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基于该基础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权利是不可以转让的,基础合同的权利义务只及于合同双方。则履行这样的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就不能作为质押标的。基于特定的与人身性质不能分割的缘由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也不适宜作为质押标的。2.特定性,亦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的有关要素,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基础合同的履行程度等必须明确、具体和固定化。由于应收账款作为普通债权没有物化的书面记载来固定化作为权利凭证,质权人对于质物主张质权的依据主要依靠上述要素来予以明确。3.时效性,即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必须尚未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超过,便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从法律权利已蜕变为一种自
    2023-06-08
    309人看过
  • 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的规定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一、股权出质可以变更股东吗?股权出质能办股东变更,但是需要经质权人同意。《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二、民法典中质押的股票能否转让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除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外,质押的股票不能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
    2023-06-26
    73人看过
  • 应收账款质押债权转让与应收账款转让的区别是什么
    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是利用应收账款融资的两种主要形式,既有相关性,又有差异性。两者法律性质、生效前提、权利实现方式不同。两者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一)、法律性质不同应收账款质押属权利质押,是一种融资担保方式,以此可以办理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多种银行融资业务。应收账款转让属债权让与或转让,其本身即为一种融资方式。在银行业务操作中,保理业务与应收账款转让存在一定关系,保理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兼具应收账款催收、销售分户账管理、信用风险担保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二)、生效前提不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是质权设立的要件,即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不产生物权效力,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
    2023-02-25
    213人看过
  • 什么是债权质押中的应收账款质押
    1、市场经济中的信用风险根据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假设,市场主体是理性最大化的主体。市场主体从事市场活动的目的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一个完美的市场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是市场信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然而,由于时间等因素的限制,市场主体并不能掌握市场中的全部信息。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导致了市场中的诸多风险。为了防范和规避市场风险,信用已成为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条件。信用制度的存在使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不断扩大。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和信用缺失必将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障碍。在融资业务上,贷款人需要考虑贷款资金能否收回的风险。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找到高信用的借款人,谁能按时还贷。
    2023-05-08
    145人看过
  • 应收账款质押是否可以对抗优先受偿权
    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人相对于普通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对于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能不能对抗要依据具体情况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2023-03-09
    220人看过
  •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有什么要求?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一、提存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一)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二)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三)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四)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
    2023-03-06
    380人看过
  •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三
    应收账款质押
    第四条质押应收账款的登记与通知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根据乙方的要求将办理质押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交乙方并提供必要的协助,由乙方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甲乙双方应当向应收账款付款人发送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第五条主合同变更一、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偿还币种、还款方式、贷款账号、还款账号、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甲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但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甲方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二、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一)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二)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三、主合同项下债权
    2023-06-08
    147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质权
    词条

    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优先受偿性。... 更多>

    #质权
    相关咨询
    • 怎样设置质权的应收账款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5-23
      当事人如果要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权的,应当订立书面的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在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后,还需要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依法办理质押登记。
    • 企业应收账款应当怎样做质权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4-22
      1、应收账款质押是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的债权向他人提供质押担保并获得贷款的行为,这种担保应属于权利质中的普通债权质。 2、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3、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债务清偿或者提存。 风险提示:应收账款特征: 应收账款为一般债权、金钱债权,系由合同产生。 1、应收账款是因合同而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A、应收账款不
    • 应收账款所质权自什么时候设立?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6-13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民法通则中的应收账款怎么设立质权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7-14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因此,在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后,需要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质押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
    • 出质的应收账款权利
      澳门在线咨询 2021-11-05
      应收账款质押权自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应当在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