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设立在某经济特区的服务性外商独资企业泽华公司投资金额为600万美元,于1999年开业,经营期15年,已经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2000年至2002年,泽华公司将全部税后利润用于转增资本,其他有关数据资料如下图所示:(在经济特区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泽华公司所在的特区免征地方所得税。)
序号项目200O年2001年2002年
1会计利润300400500
2应纳税所得额300450480
3适用税率0%7.5%7.5%
4应纳税额033.7536
5税后利润300366.25464
6再投资额300366.25464
7再投资额限额
8应退税额
那么,泽华公司各年度再投资额限额及应退税额分别是多少呢?
[案例二]某外商投资企业赛珍公司由中方甲企业与外国乙企业共同投资设立,外方占资本总额的60%。2000年,赛珍公司实现会计利润1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万元,当年已纳企业所得税为1200×(30%+3%)=396(万元),税后净利润为604万元。2001年初,经董事会研究决定,赛珍公司按照税后利润的30%进行分配,外方股东利用分配金额与中国境内丙公司共同投资创办了外商投资企业丁公司,丁公司于2002年经有关部门考核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
那么,外国企业乙企业再投资应退税额该怎样计算呢?
[应纳税额]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
国税发[2002]90号文件规定,外国投资者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一个年度的税后利润一次或多次直接再投资的,其计算退税的累计再投资额不得超过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限额:
再投资额限额=(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年度该外国投资者占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或分配比例)
外国投资者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同一年度的全部税后利润再投资的,其再投资额低于上述限额的,按实际投资额计算退税;超过上述限额的,按限额计算退税,超过部分不得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根据上述公式,案例一中,泽华公司各年度再投资额限额和应退税额计算过程如下:
2000年再投资额限额=(300-0)×100%=300(万元),等于再投资额。当年度泽华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所以应退税额为零。
2001年再投资额限额=(450-33.75)×100%=416.25(万元),大于再投资额366.25万元。
应退税额=366.25÷(1-7.5%)×7.5%×40%=11.88(万元)
2002年再投资额限额=(480-36)×100%=444(万元),小于再投资额464万元。
应退税额=444÷(1-7.5%)×7.5%×40%=14.4(万元)。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案例二中应退税额该怎样计算。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国税函发[1996]113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应在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1年内,持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等资考核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时,或者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的第一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时,可再按100%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
根据以上规定,乙企业再投资额限额=(1200-396)×60%=482.4(万元)
实际再投资额=(1000-396)×30%×60%=108.72(万元),未超过再投资限额。
2001年先按40%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108.72÷[1-(30%+3%)]×30%×40%=19.47(万元)
2002年再退已纳税额的60%:
应退税额=108.72÷[1-(30%+3%)]×30%×60%=29.21(万元)。
[相关规定]
计算再投资退税,外商还应注意下列问题:
税法所称“经营期不少于5年”应按下列原则计算: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计算;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
外国投资者以外币资产用于再投资的,应当以接受再投资企业实际收到该投资额之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作为计算再投资退税的再投资额。
国税发[1993]009号文件规定,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应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账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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