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给付的内容主要有:物质上的权益、与物质有关的权益。行政给付的形式:安置、补助、抚恤、优待、救灾扶贫、低保、社保。
行政行为的内容
指在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方在权利、义务上产生的具体影响,亦即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某种具体处理和决定。根据各类行政行为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影响及其引起的法律效果的不同,将行政行为的内容概括为: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变更法律地位、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以不特定的人和事为调整对象,能反复适用且对相对人权利产生间接性的影响。抽象行政行为的产生接近于立法程序,一般要征求意见程序和公布程序。
具体行政行为以特定的人和事为调整对象,仅对本次事项的处理具有效力,不能反复适用且对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在程序上则强调调查程序和听证程序。
行为分类
1.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不同。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而作出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做出的行政行为。
2.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是否需要相对人的申请,应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应申请的行政行为指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主动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没有明确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作出各种形式的行政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公司登记的行为属于羁束行政行为应申请的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
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在行政行为没有撤销前,行政相对人不可以自行决定不履行给行为设定的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也是无效行政行为和可撤销行政行为的区别。
行政行为的从属性
行政行为的从属性表现1》行政行为的实施有法律依据2》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实施3》任何违法、越权的行为都是无效或可撤销的行为
专利、商标注册都不是行政许可,但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如烟草制品的商标注册除外。专利、商标注册申请目的在于保护其知识产权,不受他人侵犯,因此不是行政许可。
执行罚
执行罚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范畴,只有当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按义务人拖延履行的期限,按日科以义务人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义务人
及时履行义务的一种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
治安调解
治安调解指公安机关依法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解处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民间纠纷指公民之间各种民事权益争执。
2.必须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调解范围
3.必须是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
4.必须当事人各方有自愿接受调解的意愿
5.治安调解必须是公安机关认为可以适用调解的
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指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针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直接采取强制手段使义务得以履行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直接强制种类:强制拘留、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制拍卖。
以行政强制行为的目的和程序的阶段性为标准,分即时性强制和执行性强制。即时性强制指行政主体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免受侵害,依法定职权,预防或制止某种可能或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或者危害社会及公民个人安全的行为的紧急性的行政行为。
代执行
代执行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由他人代替其履行,并由义务人支付执行费用的强制执行方式,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10行政合同终止情形
1.合同履行完毕或者合同期限届满
2.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
3.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或者政策规定以及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单方面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已不可能
5.行政机关因相对方的过错宣布解除合同
6.因行政机关有严重过错,法院可以根据相对方的申请依法判决解除合同。
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享有一定的行政优益权即对行政合同有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面变更权和解除权。
行政合同相对人享有取得报酬和优惠不可预见的困难补偿请求权损失补偿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行政合同履行过程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全面、适当履行原则本人履行原则
11重复处理行为
重复处理行为指行政主体以原已存在的行政行为为基础,并为实现或加强原行政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再次实施的行为。
1.重复处理行为以原有的行政行为为基础
2.重复处理行为的引起,一般基于行政相对人对原有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复议、申诉,或基于相对人对原有行政处罚不自觉履行
3.目的在于实现或加强既存之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驳回当事
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就原已生效的行政行为提出的申诉给予驳回的行为,实际上是对原有生效行政行为的再次肯定,没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不可诉。
12原告举证范围
1.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具体行政行为有书面形式的,原告应在起诉时向法
院提交正本或复印件;是口头形式的,应提供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依据
2.有证据证明主张的事实。原告如果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已主张的事实,人民法院
也可能裁定不予受理
3.对被告的答辩状中举出的证据,应准备反证或证据答辩
4.在诉讼过程中,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进一步提供和补充证据
5.原告请求行政机关赔偿的,不由被告单方承担举证责任,而是谁主张,谁举证
原告应出具证据证明A损害的存在B损害同具体行政行为有因果关系C损害的程度
13确认违法判决适用情形
1.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违法
2.原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其履行已无意义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会给国家、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的。
14妨害行政诉讼行为
妨害行政诉讼行为包括1.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2.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3.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经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
6.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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