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57:35 128 人看过

建房[1992]269号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房屋

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

建房[1992]269号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发布以来,湖南、江苏等一些省、市在执行中,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问题提出一些看法,要求进一步予以明确。为了理顺关系,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领导,现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明确如下: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和国务院的现行机构、职能分工,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由建设部主管;省、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主管。

城市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和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明确城市房地产部门或建设系统的一个部门或机构,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为了保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行政管理和执法的公正性、客观性,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与房屋估价、房屋产权、住房政策的协调,此项工作不能授权开发办或土地部门管理。

加强房屋拆迁管理,是贯彻执行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重要前提。请根据此通知精神,进一步明确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切实搞好房屋拆迁工作。

1992年5月13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6日 17: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城市房屋拆迁相关文章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发布通知
    【阅读全文】建设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有关规定,对你部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对经批准拆迁的单位或个人实施房屋拆迁管理,并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用于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负责拆迁单位的资格审查、拆迁房屋等级和费用的审查、拆迁许可证的发放、拆迁纠纷的裁决、拆迁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等。三、房屋拆迁管理费,以城市拆迁规模大小,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5—1%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除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外,不得再另外收取拆迁许可证等其它费用。由财政全额拨给事业费的拆迁管理部门,不得
    2023-07-02
    340人看过
  • 青海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私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西宁市房地产管理局、海东行署、各州建设局(处、计委、经委):现将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私房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随着房地产业的搞活和开放,加强了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私房的管理,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为适应社会发展和群众住房的需要,适当放宽行政企事业单位购租私房的限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房管部门批准可购租私房。1.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为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和第三产业者;2.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者,可留购本单位职工所有的私房;3.各地政府规定范围内的商业街铺面房,单位亦可购租。二、对私有房屋的买卖和租赁。要严格执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中的规定,按质论价,并允许房主取得合法利润。在规定的幅度内允许双方自行议定房价或房租,超过规定幅度的要采取累进收费的办法加以限制。1.私有房屋的买卖价格,应参照当地人
    2023-06-10
    476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为规范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提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城镇房屋拆迁健康有序进行,根据《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文件,我部制定了《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实施。二0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一、管理规范化的基本目标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文件为依据,通过推进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逐步建立起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水早和服务质量,切实维护
    2023-04-22
    98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信访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部机关各单位:近几年,群众来信来访数量呈逐年增多趋势。2001年建设部信访室接待的信访总量9700件人次,与1996年相比上升了3倍;特别是集体上访,2001年达160多批,且人数多,在京滞留时间长,对首都的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这种情况,必须引起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为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信访责任制度,做好建设系统的信访工作,确保首都正常稳定的社会秩序。现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信访条例》,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感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发扬民主、体察民情、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是党和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当前,我国建设事业的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切实做好建设系统信访工作,对维护稳定、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一个时期,越级访、集体访、异常访呈明显上升趋势,激烈程度和对抗性增大,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与稳定的突
    2023-06-10
    255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印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标准文本。现对印制和颁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标准文本(见附件)统一组织实施。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内容和程序,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作出申请和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规定。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申请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4.《房屋拆迁许可证》作为房屋拆迁的法律凭证,拆迁人要妥为保管,不得擅自涂改、转让,如有遗失要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并登报声明。5.拆迁人应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悬挂在拆迁现场办公地点,以备监督、检查。附件《房屋拆迁许可证》标准文本及填表说明填表说明1.
    2023-06-10
    271人看过
  • 市政府关于明确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规费收取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事关我市城市化战略的顺利推进,事关现代化城市建设和重点建设工程的实施,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确保锡政发[2001]73号、锡政办发[2001]178号文和锡政办发[2002]95号文等文件的贯彻落实,现对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中的规费收取问题明确如下规定:一、凡经市建设局审核、市计委立项的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审定的面积缴纳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规费,规费收取标准详见附表。二、无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根据市建设局审核、计委立项的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面积和规费收取标准,统一办理减免和收取相关规费,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审批与行政事业收费相分离,各管理部门不得因收费拖延项目的审批。必须在承诺的时限内审批办理完毕。三、凡未引入收费项目的(见附表),建设
    2023-04-22
    431人看过
  •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我局曾以徐建发(2002)163号文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使城市房屋拆除的市场行为和安全管理工作有了很大的改进,但到目前为止,仍然存在着未办理房屋拆除施工许可证就擅自拆除或未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拆除完毕后未办理验收备案等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房屋拆除前,必须先到市建设局(市行政审批中心建设局窗口)申请办理房屋拆除施工许可证,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除,否则按《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二、建设单位必须将房屋拆除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凡发现建设单位将房屋拆除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市建设局将根据《建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2023-06-09
    474人看过
  • 建设部通知发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直辖市房地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房地产估价规范》,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现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三年十二月一日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制定本意见。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意见。第三条本意见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
    2023-07-02
    370人看过
  • 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房管局、园林局:现将建设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的通知》(建法[2003]164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尤其是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和法制机构的负责同志,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严格实施法律所确立的各项制度。根据机构改革后的职能及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要认真执行省厅印发的《河北省建设系统法制工作情况报告统计制度暂行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材料。二、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对本机关近两年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一次全面认真自查,在今年10月底之前向省厅写出书面报告。三、省厅向建设部作出书面报告之前,将对各部门自查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省。二○○三年九月四日河北省建设厅
    2023-06-06
    351人看过
  •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车辆清洗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市管理办公室:近几年来,各地在贯彻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制定、国家计委同意的《城市环境卫生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过程中,建立了一批车辆清洗站,这对搞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城市在车辆清洗站建设和管理方面,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不顾建站条件是否适宜、一哄而上,强制洗车、乱收费等混乱现象,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为加强对城市车辆的清洗管理,规范清洗站的建设,特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车辆清洗站的审批管理。车辆清洗站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建立进城车辆清洗站,需报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该类项目作为基建项目,还需按规定划分权限进行审批。车辆清洗站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
    2023-04-22
    161人看过
  • 拆迁房屋是城市建设的关键步骤
    城市建设是地方经济发展的标杆。加快城市建设,不仅是提升地方形象、实现和谐人居的现实需要,更是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必然要求。城市的发展与变化,范围扩大,环境变美,综合功能变强,对于开封这样的老城,很大程度上是依赖对旧城改造和对外延拓展逐步实城市建设是地方经济发展的标杆。加快城市建设,不仅是提升地方形象、实现和谐人居的现实需要,更是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必然要求。城市的发展与变化,范围扩大,环境变美,综合功能变强,对于开封这样的老城,很大程度上是依赖对旧城改造和对外延拓展逐步实现的。近年来,我市按照“保护、修缮、适度开发老城区,高标准建设西区,充实完善东区,启动杏花营组团”的城市建设方针、建设重点和发展方向,坚持以人为本,加快我市改造和建设步伐,使城市面貌焕然一新,城市建成区面积超过81平方公里,中心城区人口达到90万,城市基础设施和居民居住条件等得到了完善,让市民群众切
    2023-07-03
    214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建设系统统一着装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去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以及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财行[2004]15号),明确了清理整顿统一着装的指导思想、工作内容、时间安排,提出了做好工作的具体要求。各地建设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安排部署,在当地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了清理整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为进一步落实好国务院对清理整顿统一着装的各项要求,做好建设系统清理整顿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认识。清理整顿统一着装,是国务院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制式着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采取的重要举措,对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树立执法部门形象、减轻财政负担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深入学习国办发[2003]10
    2023-06-10
    241人看过
  • 建设部发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实施细则
    各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二条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第四条行政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
    2023-07-02
    383人看过
  • 市房地资源局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拆迁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屋拆迁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5]7号)精神,深化拆迁工作五项制度,进一步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拆迁的公平、公开、公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根据《关于建立房屋拆迁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3]297号)规定,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拆迁基地范围内设立公示栏,将拆迁补偿方案、评估单位及人员、评估鉴定机构、拆迁公司名称、基地负责人和上岗工作人员名单等内容予以公示。全市新批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基地,除公示以上内容外,还应当公示以下内容:被拆除房屋的基本情况、市场评估单价、安置房源情况和使用结果、被拆迁困难户认定条件和补助标准、签约进展情况等。各单位应当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并可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增加新的公示内容。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2023-06-10
    166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拆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企业和个人,因政府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而进行的拆迁活动。 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更多>

    #城市房屋拆迁
    相关咨询
    • 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强拆老家的房子么?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28
      需要根据你老家的房子是否是违法建筑而定了,是违法建筑的话申请行政复议仍然强拆是允许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也就是说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停止强制执行。
    • 什么是土地部门,如何明确对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部门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4-07
      房屋拆迁,关系到国家建设能否顺利进行以及被拆迁人的生产和生活。它与社会各方面利益密切相关,属于敏感而又十分普遍的社会问题。因此,国家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部门,依法对房屋拆迁进行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房屋拆迁有
    • 房屋拆迁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和主管有哪些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1-27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主要职责。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即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房屋拆迁的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监督和指导房地产拆迁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主
    • 哪些部门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6-13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城市县城乡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向谁提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1-20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划要求。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二)规划建设用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四)确需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