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5:12:50 301 人看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复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北京市《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规定》,结合我市文化行政复议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规定适宜和于北京市文化局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第三条北京市文化局法制办公室是北京市文化局的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复议机构),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受理和审理工作。

第四条复议机构负责审查、受理因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五条复议机构在收到以信函方式提出的复议申请以后,应当指定办案人员填写北京市文化局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申请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复议申请,复议机构应当指定两名工作人员予以接待,填写北京市文化局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制作行政复议案件申请笔录,申请笔录应当交复议申请人签字。

第六条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正、副本;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复议机构应当在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收集齐备起2日内,确定行政复议案件的承办人。

第八条行政复议案件的承办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对行政复议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申请审理审批表,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报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未提交第六条规定文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制发行政复议案件申请补证通知书,限定期限让申请人补证,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补证材料的,行政复议案件终止审理。

第十条复议机构经审核,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并报主管局长同意,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5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制发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管辖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复议申请,制发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制发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一条复议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受理。复议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制发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答辩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二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同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请求,复议机构认为其要求合理,或者复议案件承办人在审理复议案件时,认为需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审查的;由复议案件的承办人在收到复议申请书的7日内填写中止审理审批表,经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后,中止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同时制发中止审理通知书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四条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如下:

(一)属于国务院各部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规定,由复议机构拟写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请示,并附行政复议申请书,报主管局长签发,上报有权审查、处理的机关,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二)属于市文化局颁的规定,由复议机构填写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表,报主管局长审定。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颁布的规定,经主管局长批准、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以北京市文化局名义予以撤消。

(三)属于区县文化文物局颁布的规定,由复议机构拟写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函,并附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复议机构负责人同意后,送作出该规定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其对作出的规定进行审核,出具处理意见报复议机构。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部门拒不撤消或逾期不报送处理意见的,复议机构可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同意后,以市文化局名义撤消该规定。

已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待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作出后恢复审理。

第十五条经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活动,复议机构认为必要,可以直接通知有关人员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六条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审查期间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行政复议案件的承办人应当填写案件终止审理审批表,报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复议案件终止审理决定书,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十七条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提出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停止执行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填写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审批表,报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制发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通知书,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八条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60日内审理完结,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不能如期审结的,承办人应当在审结期满前10日内,填写延期审理审批表,经复议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局长批准。经批准后由复议机构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延期审理通知书。

第十九条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证据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复议机构也可以采取开庭形式审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复议机构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或以开庭形式审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必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第二十条复议决定按以下程序作出:

(一)认定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予以维持的,以及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由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重大复议案件由复议机构负责人报主管局长决定。

(二)认定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应当予以撤消或变更的;由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经复议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局长批准。重大复议案件由主管局长报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重大复议案件在做出复议决定后,应当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北京市文化局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11: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终止审理相关文章
  •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复议申请的方式是什么
    一、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复议申请的方式是什么(一)书面申请的,请按下列格式书写:1、文书名称。2、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明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联系电话;是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有代理人的要写明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3、被申请人(认为损害的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的名称,要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4、行政复议请求(比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处理行为,请求依法赔偿等)。5、事实和理由(这是申请书最重要的部分,要将能够说明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不公正以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证据等都实事求是地摆出来)。6、行政复议机关名称(如向市政府申请,可写“此致杭州市人民政府”)。7、申请人(签名或盖章)。8、申请日期。(二)口头申请的,由行政复议接待工作人员当场用“口头申请记录”纸记录: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2、复议请求。3、主要事实和理由
    2024-01-14
    456人看过
  • 《北京市药监局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药监局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举行听证,适用本规定:(一)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市药监局认为需要听证的;(二)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依法被告知听证权利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第三条市药监局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公开举行的听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第四条听证内容属于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听证:(一)市药监局应当于举行听证的30日前将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向社会公告,于举行听
    2023-04-24
    328人看过
  •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外汇管理,保障和监督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程序。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的外汇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外汇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程序。第三条本程序所称的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外汇局(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有管辖支局的分局、外汇管理部和中心支局。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对当事人提起复议的内容进行审议,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四)对外汇局
    2023-06-13
    450人看过
  • 北京市交管局行政复议申请可能会被驳回吗?
    一、北京市交管局行政复议申请可能会被驳回吗?北京市交管局行政复议申请可能会被驳回的。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二、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1.国家的行政安全机关,依照《刑法》中的规定而作出的,明确经过法律授权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之下,是为了审问犯罪嫌疑人而来调查刑事案件,取得证据等等,这个时候对于证人的检查,搜查以及对于银行账户和相关个人信息的收集,都是属于法律明确赋予的权利,所以在这个时候,就算个人隐私被侵犯,或者是个人的权利受到了一点点折损的话,是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就算提出了的话,上级行政部门也没有办法受理这个复议。2.是已经被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当事人重复申请。由于在我国行政复议的机会只有一
    2023-06-15
    197人看过
  • 北京市旅游行政复议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实施行政复议制度,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议制度的若干规定》的有关内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县旅游局(办)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提出复议申请。第三条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四)有事实与理由;(五)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六)属于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管辖;(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条复议申请原则上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住所地址、联系方法、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名称、地址、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
    2023-04-24
    127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
    发布部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发布文号:京劳培发字[1995]142号各区、县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为了提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促进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将逐步实行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方准从业的制度。为使这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经市劳动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1996年1月1日起,按照市劳动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培发(1994)658号规定,在城近郊区申请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或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就业,
    2023-06-07
    262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发布文号:京劳法发字[1993]477号第一条为了具体执行《行政复议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行政复议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复议条例》和《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劳动行政复议是市、区、县劳动局的重要行政职权。市、区、县劳动局依法行使职权,必须全面、正确地执行《复议条例》和《若干规定》。《复议条例》和《若干规定》不具体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区、县劳动局及其委托组织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管理机构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有劳动行政复议管辖权的机关申请复议:(一)对罚款、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财物等劳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认为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用人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或各种证书,被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四)认为没有按照
    2023-04-22
    155人看过
  • 公安局办理行政案件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经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无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追究时效;(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4)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况。违法嫌疑人在终止调查时已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公安局立案程序是怎样的呢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1)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办
    2023-08-16
    446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根据我市城市基础管理和社区居民的需要,在城近郊区各街道建立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开展以保洁、保安、社区车辆看管为主的社区就业服务项目,开拓新的就业岗位,解决我市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中就业特别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就业特困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切实有效地发挥社区安置就业的作用。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又可以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在为居民创造整洁、安全、方便、舒适生活环境的同时,建立起就业特困人员的就业托底机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是:政府出资扶植、社会筹集资金,以安置就业特困人员为主,其他社会劳动者为辅的公益性劳动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在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的组织下,开展以环境保洁、社区保安、社区车辆看管等服务项目为主安置就业特困人员,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向其它社区服务领域拓展。二、就业特困人员是指家庭月人
    2023-06-09
    393人看过
  • 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案件怎么办理
    对于民政局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期限,这个行政复议的中止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多少日没有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期间有该条例第四十一条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对因该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对因其它原因而中止复议的,没有时间限制,要等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复议审理。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
    2023-02-22
    187人看过
  • 行政案件复查,行政复议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书列为当事人,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行政诉讼法九十条规定的生效裁判;(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一、申请再审的条件申请再审的条件:1.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只能是原审中的当事人。2.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3.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4.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二、行政诉讼如何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
    2023-04-06
    442人看过
  • 税务案件审理程序: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的差异与联系
    性质不同。税务行政复议是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属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管辖机关不同。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管辖;而税务行政诉讼则由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方式和程序不同。效力不同。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对裁决和裁定不服只能进行申诉,且申诉不影响法院裁决的执行力;税务行政复议则不同,除国务院所作的裁决外,其他复议机关所作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具有终局性,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的通知[法规名称]: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的通知[颁布机构]:湖南省地方税务局[颁布文号]:湘地税函[1995]27号[颁布时间]:1995-3-6[执行时间]: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的通知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
    2023-07-22
    345人看过
  •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通知)、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老干
    各区委、县委,市委各部委办,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市属各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各区县财政局:一、根据人发〔1998〕5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1998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由51元调整到100元;二、护理费标准调整后,我市原京组通〔1995〕32号、京组通〔1996〕44号文件规定发放的护理补助费继续执行;三、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费用,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按原渠道开支。
    2023-06-09
    60人看过
  • 北京行政复议怎么申请?
    在北京需要提交书面的行政复议申请,然后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是: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比如,海关、金融、外汇管理以及较为特殊的国安机关等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复议机关只有一个,即上一级主管部门。对于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税务局和自然资源领域,对县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县政府申请,也可以向市税务局申请。2、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政府的复议机关上一级地方政府比如,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公民,对自己房屋被区强拆申请行政复议,那么行政复议机关为济南市人民政府。3、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机关这种机关通常实行“自我管辖”。这种情况下,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只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几种其他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1、派出机关的行政复议机关地方政府设立的派
    2023-03-23
    305人看过
换一批
#审判阶段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终止审理的法定情形是: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 更多>

    #终止审理
    相关咨询
    • 行政复议程序上是审理谁的案件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14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另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 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程序;复议案件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17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这两个文件的重要意义。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试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充分适用简易程序等,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庭审重点不突出,庭审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有利于强化庭审功能,确保司法公正。这是在近年来实行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基础上的又一次深化,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厅(局)要加强这两个文件的学习、宣传,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把这两个文件的贯彻实
    • 什么是行政复议案件,海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程序是如何的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27
      海关行政复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审理。合议人员为不得少于3人的单数。合议人员由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指定的行政复议人员或者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聘任或者特邀的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海关行政复议案件,也可以不适用合议制,但是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审理。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应当指定一名行政复议人员担任主审,具体负责对行政复议案件事实的审查,并且对所认定案件事实的
    • 北京市民政局离婚程序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12
      以下是北京市民政局离婚程序 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提交下列6项证件材料: 1、双方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与本人实际婚姻状况一致(已婚或有配偶),属集体户口,提供本人页及加盖保管部门红印章的首页复印件。 2、双方的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 身份证与户口簿、结婚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
    • 文化局行政复议有什么意义?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31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