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秦希燕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认为,消费者在反价格垄断中缺乏话语权,法律对政府定价产品是否适用反价格垄断的规定模糊不清,反价格垄断的执法职权存在交叉。为此,要对反垄断法第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进行修改,从而完善反价格垄断的法律规定。
秦希燕说,反垄断法第七条虽然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但从反垄断法的规定来看,政府制定的价格是否在其调整范围内,法律本身并未明确规定。现实是,由政府制定价格、带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和市场并不受法律约束。而且,政府定价产品并不意味着价格就合理。
秦希燕建议,在反垄断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为: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消费者或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有权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查。
她还建议在反垄断法第七条中增加一款:本条第一款规定(即关系国民经济命脉行业)的经营者有本法所称垄断行为的,可以参照本法适用;建议在国务院增设非常设机构反垄断调查局,统一行使反垄断调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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