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存在的商业秘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9 21:30:18 296 人看过

用人单位的以下信息是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是指由单位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是指技术信息以外的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的信息。

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重庆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了重庆市太乙堂药业有限公司物流配送中心工程。该工程经预验收后,某某建设公司聘请田某某到其承建的太乙堂公司物流配送中心工地清理杂物和建筑垃圾、擦窗户、玻璃等,报酬为100元/天或120元/天不等。2013年6月27日,田某某在收工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杨某某系田某某之夫。杨某某现起诉要求确认田某某与某某建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判: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某某建设公司承建的太乙堂公司物流配送中心工程经预验收后,某某建设公司招用田某某到工地清理杂物和建筑垃圾、擦窗户、玻璃等,此项工作具有临时性、短期性的特征,某某建设公司按工作天数向田某某支付报酬,且某某建设公司并不需要对田时超的工作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只需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故不应认定某某建设公司和田某某构成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确定的标准进行审查。如果劳动者从事的劳动具有临时性、短期性的特征,劳动者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不适用于劳动者,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具有不固定性的,则不宜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2日 18: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用人单位相关文章
  • 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保密费
    保密是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员工的义务之中就包括了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守,并不一定是要支付保密费的。一、保密协议的甲方乙方怎么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商业秘密是否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不是知识产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
    2023-04-05
    200人看过
  • 商业秘密 企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但是,大家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应当符合四个要件: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性;三、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一定要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而不权仅停留在理论的水平上;四、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如果权利人不采取保密措施,说明他自己也未意识到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法律则更无法对其进行保护。一、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约定的主要不包括(一)商业秘密所包含的内容合同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提供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提供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
    2023-03-12
    114人看过
  • 商业秘密不包括利用商业秘密制造的商品
    正确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关键,是正确把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对象。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保护对象的把握有广、狭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罪保护的对象仅是商业秘密,另一种观点认为该罪的保护对象不但包括商业秘密,还包括使用该商业秘密制造的商品。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显然,该定义并未将利用商业秘密而制造的商品列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对象。而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上述信息只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资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具体表现为图片、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由此可见,将使用商业秘密制造的商品的人列入刑事追究的范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于使用侵犯商业
    2023-03-31
    208人看过
  • 职工受聘其它单位,违反保守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约定
    案由申诉人: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男38岁,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被诉人:于某,男,26岁;林某,女,25岁。二人均系某省物药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制工人。被诉人:某生物制药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生物制药厂厂长。申诉人认为被诉人于某、林某违反双方劳动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擅自受聘其它单位泄露商业秘密。应当赔偿申诉人的经济损失并返还培训费,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调查过程被诉人于某、林某1990年7月毕业于某市制药技工学校,并被分配至某市光明中药厂。1993年7月,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成立,并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于某、林某应聘,并于1993年8月2日被申诉人录用,办理了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手续。1993年9月份开始,申诉人对招聘的员工进行为期二个月的培训,后将于某、林某分配到活性剂分离室工作。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了为期八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凡甲方(药业有限公司)
    2023-06-09
    291人看过
  • 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的分级
    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范围: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技术秘密是指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经营秘密是指技术信息以外的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的信息。一、简历里写公司项目算泄密吗?不算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果只是提到客户的名称及项目名称,而公司又没有采取任何保密措施,也没有进行任何声明,因此行为不构成泄密。二、订立合同有何保密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023-03-13
    273人看过
  • 掌握单位商业秘密离职要按约定保密
    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期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给予职工经济补偿。
    2023-04-22
    103人看过
  • 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给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劳社厅函〔1999〕69号):你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请示》(豫劳函〔1999〕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了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时,确定侵权人的赔偿项目;第二款规定了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劳动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五、六条关于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的含义,是指适用第一款的规定。二、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
    2023-06-09
    97人看过
  • 侵犯商业秘密罪存在未遂形态吗?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关键是如何看待我国刑法分则的立法模式。如果认为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以既遂为模式,那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这一危害结果的出现意味着构成要件的齐备,即犯罪的既遂,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就是侵犯商业秘密既遂的标志。如果认为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并非以既遂为模式而是以犯罪成立为模式,那么,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这一危害结果的出现仅仅意味着犯罪的成立,如果没有出现这种法定的危害结果,则不成立犯罪。因为既然犯罪结果是构成要件,那么,未发生危害结果的行为就不符合犯罪构成,而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依据,不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既不能成立既遂犯,也不能成立未遂犯。如果说刑法分则规定的是犯罪的成立模式,那么有关我国刑法总则中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规定就难以理解。例如,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未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按照理解,从轻是在法定
    2023-04-23
    382人看过
  • 涉及商业秘密条款单位不得单方增加
    约定保守商业秘密,企业和员工以合同约定为准。问:企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协议中指出工资发放的10%作为保密费,并规定员工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的工作,这些条款是否合理?答:用人单位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在合同中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期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数额及其支付办法可以在合同中一并约定。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在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增加涉及商业秘密的条款。所以,企业与当事人也应该遵循上述原则,以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为准。一、保密协议主要内容是什么?1、保密协议一般包括保密内容、责任主体、保密期限、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保密协议
    2023-06-23
    50人看过
  • 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间有多久
    一、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间有多久根据《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者对单位的忠实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属于法定的义务,权利人与义务人即使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只要该项商业秘密未被公开,仍然具有经济价值,且权利人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则知悉该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就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到该项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即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期限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相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关于如何确定保密义务的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当事人自行确定保密期限。保密密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参考以下四个因素的前提下,自行确定一个合理的、确定的保密期限:技术秘密的生命周期长短、技术熟程度、技术潜在价值大小和市场需要程度;(二)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本地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依法律定确定保密期限;(三)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当地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时,义务人的保密
    2023-04-16
    281人看过
  • 我国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1、立法分散、不统一。2、保护和打击力度不够。3、缺乏商业秘密的诉讼保护。一、竞业协议是否违法法律不禁止竞业限制协议。而且,竞业限制协议的背后动机是保护商业秘密。所以,立法者考虑的是在企业基于商业秘密的财产权益与员工的就业自由权之间的平衡。既然是平衡,法律不会贸然出手干预合同自由原则,除非出现过度损害员工就业自由权与生存权的情况。例如,没有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期限过长,范围过广等。这些情况的竞业限制协议是违法的。二、侵犯商业秘密罪怎么认定,侵犯商业秘密怎么处罚认定条件有:1·客观要件为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2·客体要件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3·主观要件为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
    2023-03-31
    151人看过
  • 会计人员如果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怎么办
    一、会计人员如果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怎么办面对会计人员泄露本单位商业秘密的情况,单位应首先评估泄露的程度和影响,并收集相关证据。1.虽然没有专门的泄露商业秘密罪,但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对侵犯商业秘密罪有明确的规定。2.若会计人员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将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事处罚。3.在收集到足够证据后,单位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二、会计泄密的法律责任会计人员泄露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1.刑事责任主要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2.民事责任方面,单位与会计人员之间通常会有保密合同或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若会计人员违反这些约定,单位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维权,要求会计人员承担违约责任。三、会计泄密的民事救济1.在没有造成损失证据的情况下,单位
    2024-07-15
    346人看过
  • 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存在的误区与对策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也就是说商业秘密具有"三性",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列举了商业秘密包含的项目: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策;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等方面。这些都有可能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只要它们符合商业秘密的三性。因而我们可以说商业秘密是存在于企业的方方面面、存在于它的产供销各个环节。同时商业秘密在企业中是不断产生、不断消亡的。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技术信息;另一类是经营信息。具体可分为:(1)产品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既没有申请专利,也还没有正式投入市场之前,尚处于秘
    2023-04-22
    222人看过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于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保密条款或是签订保密条例的劳动者来说,在约定解除或是在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在限制期内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反之劳动者如若违反保密条例中的内容,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用人单位可向劳动者追究责任,要求支付违约金。所有,你应该了解用人单位要求你赔偿违约金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如果仅仅是因为合同约定时间未到的话,可以在辞职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单位不可向劳动者提出赔偿违约金的要求。如果是因为你在工作时间内,用人单位为你提供了专业的培训,并因此产生了费用,那么费用的部分你需要以违约金的形式赔偿给用人单位。但赔偿金额不得超多培训支出的费用。还有一种情况,合同内标明保密条款,并对此条款违约金额进行约定的。在保密约定的时间内,如果劳动者泄露,则用人单位有权向劳动者提出赔偿约定的违约金。一、什么情况下劳动要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指的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在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
    2023-03-06
    379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自其依法成立之时产生,自其依法撤消之时消灭。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 更多>

    #用人单位
    相关咨询
    • 法律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是如何规定的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1-29
      规定如下: 1、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 能否只要用人单位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商业秘密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9-0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商业秘密中存在的客户名单是指哪些内容?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6-12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 谁知道用人单位的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宁夏在线咨询 2023-12-20
      商业秘密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技术信息,一种是经营信息。 关于技术信息,国家科委《关于加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本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是指由单位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
    • 利用原单位商业秘密成立新公司,哪些行为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26
      近年来,因人才流动导致的商业秘密侵权案数量不断攀升。法律也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但是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往往是多样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犯罪。那么利用原单位商业秘密成立新公司,哪些行为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