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摔伤索赔偿法院判酒店承担10%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2 18:15:15 80 人看过

酒店等消费场所不时发生因安全问题引发的人身损害事件,哈尔滨市一消费者称踩到酒店地面的流水滑倒摔伤;酒店证明消费者酒后不慎自己误伤;法院判定酒店承担10%责任

哈尔滨市一消费者在该市一家美食广场用餐时,在包房内摔倒,送入医院确诊为左腿骨折,住院一个月,他状告美食广场,讨要医疗、误工等费用,美食广场方面认为,消费者摔伤与酒店无关,拒绝赔偿。

1意外发生

50岁的曹帆与几位朋友在哈市一家美食广场包房用餐,在用餐过程中曹帆起身准备出去,突然摔倒在地,他疼痛得大叫不止,爬不起来了,他的几位朋友和酒店员工连忙将他送至哈尔滨市骨伤科医院急诊就治,经诊断为左腿骨折,住院治疗。经鉴定,需要10个月才能痊愈。曹帆将美食广场告上法庭,他说,他是踩到酒店地面的流水滑倒摔伤的,经查看水是从酒店包房空调排水管瓶内溢淌到地上的,酒店疏于管理,没有尽到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摔伤,对此酒店方面应负全部责任,但摔伤事件发生后,酒店方面一直拒绝赔偿,曹帆要求美食广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近3万元。

庭审中,曹帆出示了省饮食业订额统一发票四张,证明他在被告美食广场就餐,双方形成饮食服务合同关系。

以及录像资料,证明酒店包房地面上的水是从被告空调排水瓶中溢出的。以及相关证人证言,证明在被告美食广场就餐时由于被告疏于管理,空调排水瓶的水溢出地面,将原告摔伤。

2拒绝赔偿

被告美食广场面对曹帆的状告,认为他摔伤是他不慎造成的,他应该自己负责。

被告美食广场代表说,该广场与一家制冷设备维修部签订了空调机维护合同,约定维修期间为一个月。曹帆在美食广场用餐之际,正是酒店空调机维护禁用期间,当天天气预报白天15.5度,夜间9.5度,这样的天气应该是最适宜顾客在包房内用餐。但曹帆等人用餐时对服务员提出:可在包房外等候,有事招呼你。曹帆在当天21点18分时结账,其中消费啤酒24瓶。这时曹帆用餐的包房不时传出唱歌声音,之后该包房顾客找到被告美食广场值班经理告知,曹帆受伤了,美食广场方面立即联系人员将曹帆送到哈尔滨市骨伤科医院诊治。这件事的发生是曹帆酒后不慎,自己误伤,后果理应自己承担。被告方面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美食广场代表出示了新华网上下载的曹帆就餐日天气情况一份,证明当日天气预报是白天零上15度,夜间零上5度,这种气温不用启动空调机。以及服务员的证言,证明原告是别人唱完歌,献花绊倒摔伤,并非是因为空调水滑倒摔伤的。

3判定责任

近日,受理案件法院根据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进行了判决,判定酒店方面承担10%损害赔偿责任,曹帆自己承担90%责任。

法院确认,曹帆在被告美食广场包房就餐,因摔伤送到哈尔滨市骨伤医院急诊就治,经诊断为左腿骨折,入院治疗共30天,支付医药费2721.97元。开庭审理中,根据曹帆的申请,法院委托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情进行了鉴定。2006年1月11日鉴定中心作出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骨折的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10个月;伤残待医疗终结后另行评定。

法院认为,被告经营的饮食服务场所是社会活动场所,最可能了解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使之减轻,对原告曹帆造成的损害,理应承担一种安全保障义务。曹帆在餐饮过程中,从其年龄自身条件方面应具备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对此被告美食广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曹帆造成的损失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己应承担90%的损失。

4消费安全的警示

据了解,当前一些消费场所屡屡发生伤害事件,进而引发伤害赔偿。

消费者刘某去哈市南岗区浴池洗澡。由于更衣室地面积水过多,刘某站立不稳,摔倒在地,站不起来了。刘某亲属与浴池人员一起将其送至医院诊治,被确诊为左脚外踝骨折。事后,刘某要求浴池赔偿遭到拒绝,经有关部门处理认定刘某摔伤与该浴池清洁服务不及时有关,浴池应承担医疗费及误工费。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组织要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要承担责任,此外作为消费者若因无视安全的过失造成损害的也应为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责任。据了解,当前浴池、酒店、娱乐场等一些公共消费场所忽视安全责任,服务不规范,对危险地带缺少警示标志和管护进而引发伤害案件,此外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缺乏自我保护安全意识,也易发生意外。

一、租户花钱装修拆迁时怎么处理

举个案例具体说明一下,17年前,骆某开始租赁武汉某五金厂的房屋,办酒店。后来,骆某与五金厂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签订后,骆某按约定进行了装修。租赁期间,骆某经五金厂同意,还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扩建面积9个平方米。2014年4月,酒店所在区域被纳入拆迁范围。当年5月31日,租赁合同到期后,骆某于当年6月结清房租。当年10月,拆迁部门与五金厂签订了拆迁意向协议,而骆某则在拆迁前搬离,随后,该房屋被拆除。当年12月,五金厂领取了包括装修补偿款、停业补偿款等在内的全部拆迁补偿款。房屋被拆迁后,骆某认为,房东获得的补偿中含有装修等费用,而酒店是他装修的,由于他的装修和扩建行为,五金厂才获得了满意的拆迁款。因此,五金厂应当给予他补偿。骆某和五金厂多次协商未果。去年9月,骆某将五金厂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装饰装修补偿、停业补偿和扩建面积补偿,共计71.9万元。实际上本案中,骆某与五金厂没有约定房屋征收时停产停业补偿和装饰装修补偿,那么这个部分的补偿对象是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租赁期间内,骆某有权拆除装饰装修物,但无权要求返还,而本案的房屋拆迁补偿发生在合同期满后,因此五金厂没有构成不当得利。但是,由于搭建的9平方米面积,双方没有约定如何处理,五金厂应将搭建获利返还一部分给骆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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